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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赵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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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Z155833628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赵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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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赵某,女,1996年10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2018年4月13日,赵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2018年5月4日,赵某到斗门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所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矫正专干、居委会干部、社区民警、志愿者以及其哥哥等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为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小组成员与司法所分别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

1.初始教育阶段。告知赵某所犯罪行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教育其认罪服法,让其明确什么是社区矫正,为什么要接受社区矫正;通过发放学习资料、个别谈话与辅导、家庭走访等教育方式,帮助其解决生活、就业等问题。

2.中期教育阶段。主要开展思想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1)要求赵某每个月向社区矫正办公室电话报告一次;(2)每个月到社区矫正办公室报到一次,并以书面形式汇报自己思想与行为活动情况;(3)每个月参加一次社区矫正办公室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或社区劳动。

3.后期教育阶段。通过单独谈话了解其对社区矫正的评价,帮助其对社区矫正过程进行全面回顾和总结;通过走访其家庭,了解相关情况,告知其解除矫正后应注意的问题和努力方向。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赵某每月都能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由于赵某是因为交通肇事罪而入矫的,在开展教育学习时,司法所多次以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作为教育学习的主题,以加强赵某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司法所每月对赵某进行一次面对面的谈话教育,掌握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同时,司法所还多次会同村组干部对赵某进行家访走访,通过谈话教育,赵某意识到了自己犯下的错误,并表示日后会加强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在社区服务方面,赵某能服从司法所的安排并积极参加各项活动,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她会提前告知司法所,并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后来,赵某虽然有了身孕,但仍然坚持每月准时参加力所能及的体力劳动。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赵某在矫正期间,司法所为其开展了心理健康教育讲座,围绕心灵修复、情绪稳控、心理调适、排解心理落差等主题内容进行心理辅导,询问其最近是否有烦恼,了解其入矫以来在心态上和情绪上是否有较大的变化等,引导她正确对待在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更好地接受社区矫正监管。通过心理辅导,赵某亦很乐意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倾诉自己的心事。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赵某入矫时,司法所为其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居委会干部、社区民警、志愿者以及其堂哥等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积极配合司法所严格监督落实对赵某的各项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何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并将日常考核结果及每月评分情况告知本人,适时给予何某表扬,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使其思想和行为向积极的方面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村民委员会能及时掌握赵某的思想动向和行为表现,并协助司法所做好对赵某的帮扶、教育等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实施教育矫正,赵某深受触动和启发,思想状态得到了调整,法律意识明显增强,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主动配合社区矫正工作,积极悔罪。目前,赵某思想表现良好,工作踏实,勤奋向上。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工作不仅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行为矫正,更应当通过多渠道掌握其心理状况,有针对性地对其实施多渠道帮教措施,从心理上激发社区矫正对象改过自新的动力。矫正工作人员与矫正对象如同一个“矫正共同体”,有了心灵上的沟通与精神上的交融后,任何矫正对象都会被感化。本案中,司法所通过对赵某进行心理辅导后,从心灵上拉近了赵某与矫正工作人员的距离,使得赵某能毫无保留的向工作人员倾诉心事。由此可见,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只有不断丰富个性化教育矫正的手段,逐步开拓个性化教育矫正的思路,积极探索和解决个性化教育矫正中的一系列问题,才能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