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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朱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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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Z155799344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朱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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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朱某,男,1972年1月出生,小学文化,离异,户籍地为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居住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2015年12月1日,朱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2016年1月4日,朱某到珠海市高新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司法所通过走访与谈话,发现朱某存在以下问题:1.法律意识较为淡薄;2.没有稳定工作,常处于失业边缘,且寻找工作的积极性不高;3.由于朱某不接纳女儿的恋爱对象,女儿选择了跟男友离家出走,此事对朱某打击很大,变得一蹶不振。

综合朱某的情况进行分析后,司法所制定了具体的矫正方案:1.针对朱某自身法律知识匮乏的问题,在矫正期间加强对其法律知识的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2.针对其面临失业和女儿离家出走的问题,安排专业矫正社工对其进行个案辅导,帮助其发现自身的优势,提高其找工作的积极性,帮助其重新看待女儿事件,引导他接受事实;3.加强日常走访,留意其情绪变动,多倾听、多沟通,帮助其舒缓因工作、家庭生活等问题产生的不良情绪,必要时由专业心理咨询师介入进行心理疏导。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入矫后,朱某能按时参加司法所每月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在课堂上朱某也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对法律法规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同时,司法所通过走访或电话的形式,每月对朱某进行一次单独谈话教育,了解其思想动态,并让其学习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提高社区服刑意识。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和各种公益劳动,朱某每月均能积极参加,不存在无故缺席的情况。通过这种形式,培养了朱某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了朱某与他人的沟通交流,促使其重塑自我、改造自我。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在入矫时和特殊时段,心理机构使用专业心理量表对朱某分别作了心理评估,并给出了综合性心理评估意见。司法所根据评估意见,多次安排心理咨询师对朱某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着重舒缓其不良情绪,让他明白别人能够理解他的压力和痛苦,让朱某知道并理解女儿选择跟男友离家出走的深层原因。经过多次心理疏导,朱某的情绪由失望、愤怒、无奈、怨天尤人变得平缓了,也逐渐意识到女儿出走事件的结果并不像自己想象的那么糟糕,并已慢慢接受事实,开始与女儿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了。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朱某入矫后,司法所为其建立了由司法所所长为组长,社区矫正专干、辖区民警、治保主任、志愿者、朱某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共同对朱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小组成员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切实跟踪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管理措施,准确掌握朱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朱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司法所邀请专业社工担任志愿者,与朱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社区矫正社工每月多次与其面对面访谈或者电话访谈,运用倾听、共情技巧,让朱某尽情宣泄在女儿事件上自己失望、愤怒、无奈的负面情绪。同时运用认知行为理论,帮助朱某改变不合理观念,理性看待身边发生的事件,引导他接受事实。此外,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矫正社工还帮助朱某分析身边的人际资源,并帮忙联系朱某的一名老乡,最终帮朱某在其老乡的工厂里找到了一份电工工作,工作稳定,收入也还不错。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实施社区矫正后,在矫正小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下,朱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认真接受矫正;通过法制教育学习,朱某对法律法规有了较清晰的认识,法制观念明显有所增强;在心理咨询师的教育辅导下,朱某的情绪逐渐变得平缓温和了,并且学会了怎样去融入家庭和社会,目前,朱某与家人的关系处理得挺融洽,工作也比较稳定。

【小结(或反思)】

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要求去执行。在实践中,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行为矫正时,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状况和生活环境状况,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实施个性化教育,做到因人施矫。只有这样,才能提升矫正实效,预防重新犯罪,实现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