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朱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9-10-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CSJJZ155746491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朱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朱某,男,1973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2015年3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2015年4月6日,朱某到龙泉驿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成立矫正小组,开展矫正宣告,制定矫正方案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朱某后,司法所长根据朱某的家庭情况和一贯表现,为朱某组建了矫正小组,由矫正小组协助司法所落实对朱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措施。矫正小组由所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朱某居住地村委会专职人民调解员,朱某的大姐,龙泉驿区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的一名社会工作师和一名心理咨询师。矫正小组根据朱某的成长经历、心理行为特点、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犯罪事实等情况进行综合讨论及评估分析,为朱某定制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按照矫正方案对朱某开展教育矫正。
为上好入矫第一课,司法所组织了入矫宣告。宣告由所长主持,在司法所公开进行,矫正小组成员和朱某的家属参加了宣告。所长宣读了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宣布了朱某的社区矫正期限;宣告了朱某应当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等。
(二)实施心理辅导,重塑自信,解决犯罪背后的心理问题
朱某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在溺爱的环境中成长,结识了很多闲散人员。其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朱某和社会闲散人员一起去“收账”,将受害人扣押在旅馆长达半个月,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被判刑后,朱某变得十分消沉和自卑,对生活缺乏信心,对矫正的抵触情绪也很强。入矫后不久,朱某就因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告长达七天,而被警告处罚一次。
经司法所研究,决定由所长和心理咨询师组织对朱某实施为期三个月的以重塑自信为主题的心理辅导项目。通过教育引导,在为期一个月的心理健康教育后,朱某慢慢敞开心扉,自述了以前曾经沾染摇头丸等毒品的经过。所长因人施教,做好法治教育,讲解了毒品对人的危害以及吸毒后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的后果。朱某表示:一定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绝对不再“碰”毒品。在为期三个月的心理辅导后,朱某能够正视自己的过去,放下了心理包袱,开始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各项学习教育,从心理上端正了对社区矫正的认识。
(三)开展集中教育学习,提升法治观念
司法所每月组织一次集中教育学习活动,对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政治常识、法律常识、公民道德等教育,使朱某的法律水平得到了一定提高,道德和法治观念也得到了增强。朱某刚入矫没多久,有人找到朱某,想在朱某经营的茶铺投放一批“鲨鱼机”,每个月给朱某一定的场地使用费。朱某当时觉得很不错,可以多一点收入。通过学习法律,朱某知道遇到事情要从法律角度多想一想。于是,朱某找到司法所咨询,才知道如果这样做,很可能再次违法犯罪,构成开设赌场罪。朱某想到自己差点再次犯罪,十分感谢司法所。
(四)组织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司法所经常组织“我为社区添砖瓦”、“我是社会有用人”等主题社区服务活动,让社区矫正对象以志愿者的身份,去敬老院做义工,去社区参加法治宣传,去清理社区垃圾等,参与多种对社会有益的社区服务活动。朱某在这些社区服务中为社区做出了贡献,感受到了服务社会、回报社会的成就感,修复其社会关系,培养其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也得到了周围居民的认可。同时,所长带领着矫正小组积极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发掘朱某自身潜能,提高朱某适应社会的能力,朱某在生活上自立自强,积极参加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教育学习提高了朱某的文化水平,增强了朱某道德和法治观念。社区服务活动使朱某感受到服务社会、回报社会的成就感,培养了朱某的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使朱某重塑自信,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法公民,能积极乐观地面对生活。
【小结(或反思)】
在本案例中,因朱某文化水平不高、法治观念不强、结交朋友不当,受不良影响走上了犯罪道路。司法所和矫正小组遵循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帮助朱某恢复健康心理、重塑人格,使朱某能够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顺利回归融入社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