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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管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9-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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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SJJZ155710507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管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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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管某,男,1968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2017年3月,管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止。2017年4月18日,管某到长春市宽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管某生活条件优越,在一家公司担任经理,家庭关系也较为融洽,被判刑后,自尊心受到了严重打击,心理上存在巨大落差,存在较为严重的自卑感。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在与管某首次接触后,司法所耐心细致地向其讲解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告知了违规的严重后果,感觉到管某由于思想包袱过重,情绪较为低沉,司法所对症下药,为其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1.对管某进行心理辅导,释放内心不良压力,增强自信心;2.与管某妻子、社区志愿者组成矫正小组,坚持监管与帮教相结合,为管某提供良好的矫正环境;3.强化法治观念,组织引导管某学习合同诈骗的相关法律知识,让他对自己的行为有正确的认知。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管某积极参加司法所和长春市宽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组织的集中教育,司法所通过宣讲法治政策、讲述真实案例,深刻剖析犯罪原因,引导管某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增强其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通过每月定期谈话,了解管某当月的思想动态,分析他的现实情况,适时地调整他的思想态度,对他进行政治理论教育,帮助他卸下思想包袱,摒弃悲观的情绪,逐步拾回自信,重扬生活的风帆。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被宣告缓刑后,管某变得自卑敏感,邻居和他人的眼光都让他倍感煎熬。司法所组织管某参加社区服务,通过清扫居民楼、捡拾垃圾、去敬老院献爱心等方式,渐渐地管某获得了群众的认可,大家不再带着有色眼镜来看他。这使管某逐渐从阴霾中解脱出来,管某在帮助别人的同时认清并实现自己的价值,树立生活的信心。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管某心智成熟,事业上也较为成功,因为思想上的一次错误走上犯罪的道路,判刑后心理压力较大,一时不能适应。针对管某的情况,司法所与他面对面的进行谈心,以诚相待,劝导他过去的事情已经过去,要放眼未来,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开始新的生活。司法局与吉林省同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长春理工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等合作,心理专家定期对管某等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健康集中教育课程,提供心理测评诊断,促使其在心理上回归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为管某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等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针对管某存在的问题,共同商量解决方案。利用矫正小组,借助社区服务、社工协助等方式,对管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准确掌握管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司法所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矫正,定期与社工协会、律师、“五老”志愿者等交流合作,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对包括管某在内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并通过适时派发法律书籍问卷等,让法律知识渐渐地渗透到管某的生活中,使其从法律的角度对自身的错误有着全面的认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管某思想觉悟明显提高,司法所组织的各类活动都主动参加,心态也逐渐明朗起来,重新变回了妻子和孩子的顶梁柱。2018年,管某参加了长春市司法局举办的《长春市首届社区服刑人员文艺演出》,排练期间,他积极参与、全心投入,总是第一个到达排练场地,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得到了领导和群众的一致认可。这次演出之后,管某真切感受到了自身所发生的巨大变化,他不再彷徨失落,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从而转变了思想观念,严格要求自我,回报社会。司法所不定期的向周围群众了解情况,大家对管某的印象普遍较好,基本达到了预期的矫正效果。

【小结(或反思)】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仅靠一味空洞的说教并不能取得好的效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个性特点,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本案例中的管某,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并且有强烈的悔过自新意愿,司法所通过倾心交流,找准症结,通过开展集中教育、个别教育、社区服务等,改变管某的错误认知和不良心态,使其能更好地融入社会,以积极的心态接受矫正,面对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