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阚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9-10-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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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JJZ155644076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阚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阚某,男,1967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2015年10月22日,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2016年1月14日。阚某到合肥市庐阳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情况
阚某,犯罪时48岁,自己投资经营一家宾馆,忙于事业,很少有时间陪伴妻女和父母,家庭责任感低,且法律意识、道德意识严重缺失。正是由于这样的心理特征和性格特点,2012年元月,阚某在宾馆经营过程中吸纳卖淫人员在宾馆内实施卖淫活动,以获取高额利润,最终被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事发之后,阚某女儿产生厌学情绪,并伴有轻度抑郁症。阚某对此十分内疚,情绪消极,自我否定。
2016年1月15日,阚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及时为其建立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其妻子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组织对阚某进行入矫宣告,告知其矫正期间的权利与义务,强调矫正期间的各项纪律要求,端正其矫正意识。同时,根据阚某的综合情况,为其制定了针对性矫正方案:一是将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制定的规定等内容融合进阚某的个别教育和自主学习内容中,引导阚某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完善其对法律社会功能的认知结构。二是司法所、社居委、社区矫正工作者定期上门走访,及时掌握阚某家庭实时动态,并通过向阚某讲解家庭矛盾的案例、组织其家庭成员对矛盾进行情景模拟等方式,缓解阚某的家庭矛盾,提升其家庭责任感。三是司法所联合社居委、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切实帮助解决阚某的实际困难,关注阚某女儿的成长情况,定期为阚某女儿进行心理疏导,为阚某在社区矫正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四是安排心理咨询师对阚某的心理状态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心理矫正方案,改善其自我否定、情绪低落的心理状态,并定期安排心理咨询师对阚某进行心理疏导,增强其积极矫正,重归社会的信心。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首先,司法所根据日常管理规定,要求阚某每月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学习。阚某能够做到按时参加教育学习,但是课堂参与不够积极、笔记记录不够认真。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劝导、公开批评、展示优秀笔记的方式,阚某的学习态度有所改观,能够积极参与课堂讨论、认真记录笔记。
其次,由于阚某入矫初期情绪消极,自我否定现象严重,司法所工作人员联合社居委、社会工作者对阚某进行经常性的个别谈话教育,实时掌握其思想动态。针对阚某法治意识淡薄、道德感缺失、家庭责任感不强的特点,工作人员以法治、道德教育为基础,在入矫前期,帮助阚某树立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引导其反思之前的犯罪行为对家庭和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使阚某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性;矫正中期,阚某的情绪相对稳定,个别谈话教育减少为每月一次,以家庭教育为主。通过对家庭矛盾案例的分析、组织家人对家庭矛盾进行情景模拟、开展家庭座谈会等形式,帮助阚某树立家庭责任感,端正对待家庭的态度和观念,明确其所担任的家庭角色,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矫正后期,阚某情绪相对稳定,但对于自己是否能够重新回归社会缺乏信心,对未来十分迷茫。针对此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个别教育的内容主要以重塑回归社会的信心为主,通过正面劝导、实例讲解、情绪引导等方式,打消阚某对于重新回归社会的顾虑,鼓励他利用自己所学重新开辟事业,帮助阚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让其明白金钱固然有用,但是挣钱要走正途的道理。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根据阚某的情况,司法所为其设置了丰富的社区服务内容,为辖区小区内部铲除违法违规小广告、为社区的孤寡老人打扫卫生、摆放辖区乱停乱放的共享单车、帮助社区宣传法治活动、担任文明劝导员、整理社区图书馆等。阚某在矫正初期,不能理解社区服务的意义,思想上有畏难情绪,甚至认为社区工作人员安排的有些服务内容是为难他、针对他,特别是对于穿服务者工作服外出服务感到难为情,有抗拒心理。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这一情况,多次找阚某谈话,使其明白,社区服务是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所必须承担的任务,要认识到自己的身份,对于应当承担的义务不能推脱,同时社区服务也是为社区大众所做的服务,本身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应改变心态,积极看待。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多次劝导,阚某在社区服务的过程中逐渐体会到了服务大众的快乐,每次社区服务都能积极主动,对待孤寡老人甚至自掏腰包为其买牛奶、水果等营养品。矫正期满后,阚某参加了志愿者服务团队,继续参加志愿者活动,服务大众。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阚某入矫初期情绪消极,自我否定的现象严重,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不能正确认识,对自己的行为给家庭带来的伤害不能勇敢面对。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心理治疗师,对阚某的心理状态进行评估,制定心理矫正方案。前期,要求阚某每月去社区服务中心面见心理治疗师两次,心理治疗师通过谈话、情绪释放、心理干预等方式对阚某进行积极引导。后期,阚某情绪稳定后,改为每月一次,保证了阚某在整个社区矫正期间,始终都有心理治疗师对其进行积极的心理干预,促使其顺利度过矫正期。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在为阚某制定好矫正方案后,确定了矫正小组成员各自的分工。首先,与阚某妻子进行谈话,使其明确了作为矫正小组成员应当承担的义务。阚某妻子与阚某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对阚某此次犯罪感到十分寒心。了解这一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阚某妻子进行了疏导,使她明白,任何人都有犯错的可能,关键是犯了错能否改正。她与阚某十几年的夫妻,应该相互包容、相互支持,希望她能够积极帮助阚某改正错误、顺利解矫。通过劝导,阚某妻子在阚某整个矫正期起到了重要作用。阚某的几次情绪波动,都是由阚某妻子耐心劝解,并且及时向司法所报告,使得司法所能够及时掌握阚某的思想动态。其次,社会工作者每月定期走访,实时了解阚某的情况,做到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沟通。综合以上情况,司法所能够及时掌握阚某动态,调整矫正具体措施,使得阚某最终能够顺利解矫。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通过谈话,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阚某的消极情绪主要是来源于女儿患有轻度抑郁心理疾病,阚某对此有很深的负罪感。通过多方了解,阚某女儿的厌学情绪和抑郁情况主要来源于学校同学和周边邻居对于阚某犯罪事件的议论,觉得忍受不了同学的排挤和邻居异样的眼光。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了在社区从事心理治疗专业的治疗师,上门对阚某的女儿实施了心理干预和心理疏导。此外,联系阚某女儿所在班级的班主任,通过当面谈话的方式,向她介绍了阚某的情况、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以及阚某女儿的现状。班主任随后与班级里经常议论的同学进行了分别谈话,改变了同学们对于阚某女儿的异样看法,并经常对阚某女儿进行关心,鼓励她重返校园、继续学习。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阚某女儿最终在阚某入矫的第三个月,重新返回校园,抑郁症的情况也在逐渐好转,为阚某在社区实施矫正创造了良好的家庭条件。阚某由于女儿的上学问题圆满解决,逐渐改变了内疚、消极的情绪,能够积极进行社区矫正教育改造。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引导下,阚某从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信、家庭责任感缺失到顺利解矫、回归社会,发生在阚某身上的变化清晰可见。
一是树立家庭责任意识,家庭氛围得以改善。阚某将生活的重心转移至家庭,与妻子、父母的冷淡关系得以缓解,女儿的轻度抑郁情况在阚某和司法所心理疏导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正在好转,目前已回到校园上课,家庭重现了往日欢声笑语。
二是法治意识得以增强,重塑道德观念。通过三年法治道德教育学习,阚某对自己先前的犯罪行为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勇敢的走出消极情绪,以积极的心态面对家庭和社会。
三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乐于服务社会。以前的阚某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不惜以身试法,最终走向犯罪的深渊。经过三年的社区矫正教育改造,阚某意识到与一位追求金钱相比,能够服务人民,做一个对社会、对国家有用的人才是更加有意义的。
【小结(或反思)】
阚某接受过高等教育,在创业之初也能做到遵纪守法,有所为亦有所不为。然而多年社会中摸爬滚打的经历,使得阚某渐渐迷失了自我,远离了家庭,经不住金钱的诱惑,一步步走向了犯罪的不归路。在本案例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阚某的女儿为突破点,唤醒了阚某的家庭责任感,借助社会的力量,积极调整阚某的心理状态,联合矫正小组,及时了解阚某的各方面情况,作出相应调整,使得阚某在矫正期间,通过积极引导,化被动为主动,积极接受矫正,树立起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责任感,最终顺利解除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