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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自我 重塑新生——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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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改变自我 重塑新生——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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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李某,男,26岁,初中文化,未婚。2017年11月4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长安牌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干渠路小店村路段时,适有周某无证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小型客车前部与三轮车相撞,致周某死亡。经鉴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18年2月13日至2019年2月12日。

(二)背景资料

1.家庭背景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现居住顺义某镇,家庭成员包括父亲、母亲。李某一直从事运输行业,现在亲戚家的豆腐店制作豆腐。李某家经济条件一般,父母靠务农为生,李某本人主要靠打工挣钱。        

2.生活经历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并无暴力倾向,在此次交通肇事前无其他犯罪记录,通过矫正小组的走访了解到其与事故受害者进行了积极沟通和赔偿,得到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

3.人际交往    

李某被判刑后一直对亲朋好友及周围邻居隐瞒了这一事实。在一段时间里,李某不敢面对亲朋好友,怕别人知道他的事瞧不起他。同时李某似乎感受到了来自周围邻居异样的眼光和背地里的窃窃私语,一下子从原来的热情开朗变得郁郁寡欢,失魂落魄,终日不敢出门。

(三)存在问题

1.社会适应情况

李某被判刑后变得一蹶不振,几乎失去了生活的动力与勇气,开始逃避现实,害怕社交,整日闷在家中郁郁寡欢,表现出了明显的社会退缩性的症状。

2.求职或求学意识

李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就停止了原来的工作,精神状态一直比较抑郁,求职欲望几乎丧失。

3.思想观念问题

(1)社区服刑人员对刑罚结果和社区矫正的认识。李某刚开始被判刑后,一直有着强烈的情绪反应。首先,他认为变成了现在的状况,是自己运气不好。其次,他为自己因为这么一点小事被判刑而感到憋屈。第三,初次接受社区矫正,他认为矫正机构的管理太严格,是小题大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对于正常的电话汇报、思想汇报,也表现得拖拉应付,反映了他内心对社区矫正的抵触情绪。

(2)社会关系交往情况。李某原来社会交往比较广泛,在朋友及周围邻居当中有一定的威信,本人也很自信。但自从被判刑后,李某的自信心被击垮了。由于自己的一时大意,给被害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也丢了工作。自责与自卑交织在一起,使李某觉得在众人面前抬不起头,不敢出门,害怕邻居朋友知道了要嘲笑自己,同时也自感给家人丢了颜面。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李某一直躲在家里,不敢出门,害怕与人交往,更不用说参加正常的社会活动了。

(3)经济自立意识和就业观念。自李某被判刑后,就一直闷在家里,原来的工作无法继续。与外界接触也少了很多,后来在亲戚得帮助下,在亲戚家豆腐店帮忙,工资较少,勉强维持生活。     

(四)风险评估

通过对本案李某个人资料的收集与评估,我们认为,李某主要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道路驾驶处理不当,导致犯罪。应该说李某的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很小。但李某对此次判刑在个人认识上存在严重偏差,且带有严重的负面情绪,情绪极不稳定,如不及时加以疏导及引导,很可能会引发悲剧。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矫正介入与方案

通过对个案的综合分析与风险评估,我们坚持从工作实际出发,从李某的客观情况出发,针对其存在的心理、行为、人际关系等诸多问题,对李某采取了“危机介入模式”与“现实治疗模式”双管齐下的工作理念,积极开展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

1.“危机介入模式”

本案李某犯罪后,悔恨、内疚、焦虑、恐惧抑郁、甚至绝望,存在着明显的心理危机。“危机介入模式”,旨在我们矫正工作者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同感的工作原则以及合理运用倾听、宣泄、回应、分析、支持等沟通技巧,协助李某找出引发危机的根源,调整他的情绪状态,帮助李某学习适当的压力因应方法,以避免再次落入危机状态,影响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2.“现实治疗模式”

李某对现实存在一定的认知偏差,认为刑罚过重,矫正过严,同时也不愿面对社区矫正的现实,充满了拒绝与逃避。“现实治疗模式”主要是在矫正过程中实施“一对一”的个人化工作方式,通过帮助李某接受现实纠正认识偏差,使其做到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推诿自己的责任,并通过和矫正工作人员的互动,自觉放弃原先的错误认识,强化正确合理认知,回到现实中去,完善自身社会功能。

(二)矫正措施与原因分析

结合李某的性格、心理及社会关系和生活经济现状,我们对其实施了一系列的矫正措施:

1.迅速建立一支精干的矫正工作小组

一开始我们采用了“保密”原则,即,向李某承诺暂时向其家人保密,不深入李某家庭当中,由村干部担任李某的矫正监督人。由于少了家庭的支持,矫正工作小组显得尤为重要。由司法所长担任总负责人,同时确立一位专业社工担任矫正工作责任人。小组的成员由司法所成员、村干部等多人组成。小组成员各司其职,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助相结合,确保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2.加强法制教育,纠正错误认知

李某此次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意识淡薄,意气用事。为此,我们加强了对李某的法律常识教育,指导他学习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等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纠正了他过去思想上的一些错误认知,使其深刻认识到自己过去行为的违法性,也令其充分认识到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增强了他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

3.注重心理疏导,辅以行为指导

司法所与专业社工运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对李某进行了心理疏导与开导。首先我们帮助他找出了此次犯罪的根本原因,端正他的矫正思想。同时,我们本着尊重他、接纳他、关心他的工作理念,多次将李某请来办公室,做其思想工作,劝其放下思想包袱,勇敢面对现实。通过多次接触,李某对我们产生了一定的信赖感,我们及时抓住契机,鼓励李某告别灰色过去,勇敢面对未来。渐渐地,李某终于一点点的从过去的沉沦中走了出来,走出家门,走向社会。

4.以人为本,实施灵活的管理模式

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矫正工作人员应当经常对矫正对象进行走访。考虑到李某的家庭情况的特殊性,我们实施了灵活的管理模式,减少了正常的家庭走访,增加其当面报告的次数,要求其及时向工作人员汇报思想及生活状况。这样一来,从根本上缓解了李某害怕亲戚朋友知道的心理压力,体会到矫正机构对其的人文关怀,感化并触动李某更积极主动地接受社区矫正。事实证明效果良好,一直以来,李某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表现主动积极。

5.结合实际,及时调整矫正方案与措施,充分巩固矫正成果

通过一段时间的思想教育、心理疏导和行为指导后,李某精神状态有了很大的改观。随后我们就将矫正工作的重点放到了对李某的就业引导与扶持上。通过交流与沟通,我们及时了解到李某随着心理上的解脱,也有了求职的愿望,但由于种种原因显得信心不足。李某由于犯了交通肇事罪,之前的工作无法继续。针对他的这种实际情况,我们经常到劳动保障部门查找合适的空岗职位,向李某推荐。后来通过交流,得知李宁的亲戚在本镇有个豆腐店,正好李宁也想学一门手艺,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沟通联系,亲戚表示非常愿意接纳帮助。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司法所及社工中心等多部门的协同合作,李某的矫正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具体表现在:

(一)深刻认识过去,坦然面对家人

通过矫正工作人员的劝慰及开导,李某充分认识到了自己以前的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强烈。同时,在矫正工作人员的鼓励下,李某在一个适当的机会鼓足勇气主动向亲朋好友说出了自己接受社区矫正的真相,并最终取得了亲朋好友的理解与支持。自此,李某终于放下了沉重的心灵包袱,感受到了真正的解脱。

(二)走出心理阴霾,重塑人生坐标

随着矫正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在矫正工作人员的积极引导下,在其家人的全力支持配合下,李某终于驱散了原来心理的阴霾,脸上开始有了久违的笑容,开始了正常的社会交往。他表示一定要忘掉过去,以积极健康的姿态投入到新的生活中去,希望重新开始自己的事业,以实际行动回报家人及社会对他的关爱。

(三)积极接受矫正,爱心回报社会

由于及时有效的心理疏导及行为指导,李某在矫正实施过程中,电话报告、思想汇报非常及时,主动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及生活状况。除参加正常的集中教育外,自学有关法律法规,公益劳动表现积极。

【小结(或反思)】

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对李某的矫正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并且仍在进步。经过一年的社区矫正,李某非常感动,连说:“谢谢你们,谢谢政府与社会用宽容与真诚挽救了我!”

虽然本个案取得了一些成功,但我们仍需在个案结束后,进行必要、及时的反思:反思如何将社区服刑人员的情感、态度、价值观有机地融入到目标和措施中去,并有意识地贯穿于个性化教育矫正的过程中,使其成为个性化教育矫正的血肉,成为矫正过程的灵魂;反思如何在矫正工作人员与社区服刑人员之间形成一个“矫正共同体”,进行心灵的沟通与精神的交融;反思如何引导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过程中,去经历、去体验,去感悟,去发展……思之则活,思活则深,思深则透,思透则新,思新则进。通过反思,对矫正工作中的得失与成败进行总结、回顾、分析和审视,形成自我反思的意识和自我监控的能力,不断丰富个性化教育矫正的手段,逐步开拓个性化教育矫正的思路,积极探索和解决个性化教育矫正中的一系列问题,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