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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韦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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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韦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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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韦某,男,1959年5月出生,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2016年7月7日,韦某到横县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韦某在被执行社区矫正前因患有糖尿病不能外出务工,平时主要在家务农,无其他工作;其妻身患残疾,不能做重活;其子在外务工,常年不在家。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为务农和务工,家庭收入比较单一及不稳定。韦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内心认为自己言行合乎情理,悔罪意识不强,也不需要监督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缺乏对社区矫正这一刑事执行措施应有的敬畏心,加上韦某为获取谅解而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因此经常出现牢骚满腹、要求多推辞多、电话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为了端正韦某服刑态度,给他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韦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严肃、规范和彰显法律威严的宣告仪式,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在社区矫正考验期间,先后组织韦某到横县司法局、镇政府、镇敬老院等公共场所开展专项警示教育、专题教育学习及社会公益劳动,还特别邀请检察院干警和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训诫,增强其遵纪守法意识,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服刑态度和心理,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促使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结合韦某的家庭情况和心理特点,司法所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社区矫正须先“矫志”,要加强警示教育和心理疏导,帮助韦某正视在矫身份,转变思想观念,自觉主动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对韦某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根据掌握的情况及其思想动态及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经过司法所及矫正小组成员的共同努力,韦某充分认识到犯下的错误,摆正心态接受自己的特殊身份,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在初步达到矫正效果后,针对韦某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司法所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鼓励发展生产,拓宽增收渠道,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引导其通过诚实劳动走上生活正轨。

(三)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因有自首情节以及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诚恳,韦某获得从轻处罚,但是其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社区矫正缺乏认识和敬畏心,平日言行负能量较多,未能摆正心态认清自己特殊身份,存在消极改造的心理。针对这一情况,在韦某首次报到后,司法所专门为其安排了心理辅导,通过生活中的典型案例,从身边的人和事入手,深入浅出地开展教育,帮助其打开心门重新认识自我,消除其消极改造心理,从思想根源上矫治其犯罪心理和恶习,帮助韦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端正自身的言行,更好地融入社会。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韦某后,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共同做好对韦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监管、教育、帮扶的作用,通过手机定位、指纹考勤、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韦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按照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等级进行分级管理考核,严格落实定期报告、外出请销假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通过谈话教育、心理矫正等方式强化矫正效果。注重对韦某的帮扶作用,劝导其妻子和孩子对其多些宽容、鼓励和陪伴,思想上励志、生活上关怀,发展上扶助,调动韦某改造的积极性,激发其参与生产活动的热情,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五)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依托全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活动和“青年志愿者彩虹桥行动”,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韦某的教育帮助,促进融入社会。针对社区矫正对象普遍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司法所邀请法律顾问来以案说法,从农村常见的几个方面为全体社区矫正人员详细讲解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知识,提高了社区矫正对象的知法守法意识。此外,司法所安排心理专业的青年志愿者为韦某上心理辅导课,教授如何舒缓心情,管理情绪,引导为人处事时要学会换角度思考,树立心理健康理念,增强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信心。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教育矫正,韦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悔罪意识强;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明显增强,并表示今后会遵纪守法,不会再这么冲动;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认真反省罪行并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现实表现良好;性格平和稳定,心态积极向上,肯吃苦、愿付出,通过自己努力建起了两层的楼房;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和谐,生活回到了正轨。

【小结(或反思)】

在普通群众眼里,社区矫正对象尽管在监狱高墙之外却难免带有些许“特殊”色彩。一些被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有时不能及时摆正心态接受自己的特殊身份,也缺乏对社区矫正的认识和敬畏心,存在消极改造的心理。而对于如何更好地管理并帮助此类特殊人群转变思想、摆正心态、适应社会、回归社会,一直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亟须解决的问题。教育矫治,“矫志”为先,本案中,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引入社会力量,运用社会资源进行教育帮扶。依托广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活动和“青年志愿者彩虹桥行动”的法律资源及教育资源,从高校、律师事务所中选专业对口的青年志愿者和业务能手,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专题教育和心理辅导,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同时,注重发挥矫正小组的监督、教育、帮扶作用,充分给予社区矫正对象思想上的励志、生活上的关怀,发展上的扶助,以其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激发其参与生产活动的热情,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