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依法实行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9-09-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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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SJJZ155469409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依法实行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69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2015年7月,因犯受贿罪被哈尔滨铁路运输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2015年7月13日,张某某到铁锋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司法所建立起司法所所长、专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张某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张某某失去了往日的职务和工作平台,产生了巨大的心理和生活压力,一度不能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对此,司法所通过发挥其单位、家庭、社会的合力,共同推进对张某某的教育矫正。根据张某某的具体情况,司法所所长、工作人员及矫正小组成员共同商议并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根据规定,司法所每月对社区矫正对象谈心谈话一次,对张某某则每月增加一次。除了对张某某本人谈话之外,还需对其家人进行谈话,每月走访过程中都要与其妻子及女儿交流张某某近期的情况,便于随时了解其动态。同时通过司法局、街道、社区等多方面渠道希望帮助张某某再次就业,促使其更快的回归社会。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张某某后,对其开展针对性的法治和道德、政策及警示教育,攻心为上,增强其遵法守法意识,消除自卑心理,鼓励其重拾生活的信心。张某某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张某某拥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受过系统的教育,有较强的认知、分析、判断问题和自我反思提高的能力,对于法律法规有一定的认识,对其采取了针对性个别教育。
在矫正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其重点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法律和道德的层面告诫其行为违法性,同时从亲情的方面入手,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引导其今后运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处理工作、家庭和社会中的矛盾。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张某某在矫正初期不愿意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活动,没有放平自己的心态,觉得很没有面子。为此,司法所长积极与社区沟通,安排其在位置比较偏僻的服务大厅和走廊进行社区服务。张某某在社区矫正初期,经教育后能认罪服法,但有一个问题却很突出,那就是张某某觉得在社区接受矫正抬不起头,回避参加社区服务。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运用心理学的认知技巧,鼓励张某某放弃用外在的标准自我评价,正确看待社区矫正,参加社区服务,履行社区矫正义务。同时,司法所采取“集中劳动”和“分散劳动”两种模式,特别是以“志愿者”身份组织张某某参加社区服务,使张某某减轻心理压力,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让张某某意识到这也是回报社会,体现社会责任感的一种方式。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张某某家中有年迈的岳母,为其分担家庭责任的妻子,还有一个尚在读书的女儿。自张某某出事后,岳母对张某某十分痛心,但张某某的妻子一直对家庭不离不弃。平日谦和友善的张某某内心对自己的错误产生严重的自责,对生活丧失信心,甚至产生了心理问题,对社区矫正工作很不配合,抵触情绪比较严重。张某某在社区矫正初期,陷入一种自闭迷茫的境地,既从内心上无法原谅自己犯下的罪行,又担心别人用异样的眼光看待自己,变得性格暴躁,喜怒无常,经济上也日渐窘迫,与家人关系紧张。
张某某被判刑后,有很大的心理失落感。为降低其心理落差,司法所组织了一些同样因职务犯罪被判刑,表现较好的社区矫正对象或刑释人员,以身说法,亲身感化,相互交流如何更好地面对现状。相似经历的交流,让张某某的心中逐渐开朗,人也开始乐观,思想上变得更积极,努力争取周围群众的认可和信任。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方式对张某某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减压,不仅让他感受到对他的尊重和关怀,还让他消除心理障碍,放下思想包袱和顾虑,勇于面对现实。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在仔细研究过张某某的基本信息和法院判决书等相关文书后,司法所长对其做细致耐心的说服教育工作。通过观察、倾听、交谈,了解了张某某整个人的性格情况、教育情况、心理情况等。并根据张某某的性格和实际情况,制定了针对性的谈话教育以及其他辅助对张某某教育转化的相关计划和措施,助其早日回归正常的心理状态。司法所长多次到张某某家中走访,了解到其妻子温柔贤惠,女儿善良懂事,岳母慈祥温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劝导她们对张某某多包容理解,教育引导张某某珍惜幸福的家庭生活,要有担当精神,做好为人夫、为人父、为人子的表率。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依托社区矫正志愿者、退休老干部、结对认亲干部等,不定期邀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教育活动,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张某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帮助张某某增强法治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经过近三年的社区矫正,张某某变化很大。一方面,思想认识有所提高,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正确认识,意识到所犯的错误是对法律的践踏,对社会、对家庭危害较大,理应付出代价,应该受到惩罚。他表示之所以犯错误也是交友不慎,学习放松,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另一方面,个人言行有了较大变化,通过社区矫正特别是司法所的人性化关怀,他开始摆脱原来笼罩在心头的阴影,个人言行有积极的变化,现在能坦言自己所犯的罪行,正确地面对过去。
【小结(或反思)】
对职务犯罪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要注重结合实际,着眼从“心”入手,争取最佳的教育矫正效果。本案例中,张某某作为曾经有一定的身份地位,成为社区矫正对象后,极易产生心理落差、滋生负面情绪,不利于社区矫正对象自身改造和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司法所在矫正工作中能根据职务犯的特点,综合施策,既依据法规制度监管,又调动社区矫正对象服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取得了很好的教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