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侯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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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SJJZ155408454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侯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侯某某,男,1968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居住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侯某某担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2016年9月2日,侯某某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侯某某是农民出身,自1984年从惠农区某乡镇中学毕业后在家务农,1990年开始在银川市和石嘴山市两地做生意。侯某某生意见有起色,成为当地小有名气的老板。然而随着生意逐渐做大,侯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最终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刑罚。此后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活动范围的规定,加之侯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自责不已,深感无颜面对村民,便很少再回惠农老家走亲访友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侯某某入矫后,司法所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了社区矫正方案,明确矫正思路。并成立了由司法所所长、司法助理员、公安派出所民警、亲属、保证人、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帮教小组,签订帮教小组责任书,共同对侯某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接收侯某某侯,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为其制定矫正方案: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侯某某重新树立信心。要求侯某某每月2次到所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每月认真做好当月小结和思想汇报,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每周通过“宁夏社矫”手机APP报到两次。司法所通过每月电话联系侯某某保证人2次、入户走访一次,准确掌握侯某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侯某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按时来所报到,积极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随身配备定位手机,对司法所的管理十分配合。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侯某某入矫以来,身份从有小有名望的老板变成了一名接受司法所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思想上对自身身份难以认同,加上侯某某本人平时沉默寡言,且因法院对侯某某下达了禁止令,导致侯某某经济条件虽然优渥,但其现有的知识能力已无处发挥,一直在家待业,导致侯某某陷入了自我价值无法实现的心理旋涡,越发萎靡不振,不愿与人交流。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交朋友”的方式与其经常性谈话谈心。通过长时间的疏导和交流了解到侯某某在矫正前经常有人拜托他办事,请他解决问题,通过帮助他人侯某某得到了心理上的满足,认为自己是“被需要”的。但自从社区矫正以来,以前经常上门的朋友再没联系过,亲戚需要帮忙也很少找他,侯某某深受打击,认为自己不再是“有用的人”。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司法所及时进行心理干预,树立健康向上良好心态,对侯某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信心。组织侯某某参加各类心理健康讲座,培养健康向上的良好心态。同时在侯某某参加志愿服务、集中学习等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对侯某某做的好的地方提出表扬,邀请侯某某参加被服务对象有强烈需求的志愿服务活动,通过多种心理干预、暗示等方式帮助侯某某找回自我价值,实现自我肯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联合矫正小组开展经常性入户走访、有针对性地开展谈话谈心等方式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积极引导侯某某树立正确的社交观念和价值观念。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司法所工作人员主动邀请其加入司法所组建的全部由社区服刑人员组成的志愿服务队,以志愿者的身份参加到社区服务、环保行动、创城创卫的活动中,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侯某某自身经济状况良好,又有服务他人、帮助他人的意愿,2017年春节侯某某主动捐出2000元用以慰问困难社区服刑人员。在志愿服务中侯某某得到思想上的升华,满足了实现自我价值的心理诉求。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2018年8月31日晚石嘴山市突降暴雨并引发山洪,对石嘴山市惠农区造成极大灾害。9月1日凌晨侯某某得知灾情后赶到受灾最严重的村队参与救灾。由于洪水过大,堤坝决口,导致该村部分农田被淹,20多户村民家中进水,水深近1米。侯某某不顾暴雨、路滑、山洪等危险,冒雨驾车配合村干部帮助转移村民及村民家中的牛羊等财产。连夜帮助转出受灾村民22户100余人。灾情发生后的几天内,侯某某几次为200余名前来救灾的消防官兵和受灾村民购买了盒饭、面包等食品和矿泉水,帮助他们临时解决饮食问题。由于该村地势较低,积水难以人工排除,侯某某调来一台大型装载机支援救灾,帮助抢险,并为村上捐助20000元现金,资助村部雇佣机械设备排水。在洪水退去后侯某某继续参与淤泥清理工作。之后侯某某又自掏腰包30000元给村民发放了慰问金。在此次抢险过程中,侯某某不顾个人安危,始终战斗在救灾前线,给予了受灾村民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极大支持,解村民燃眉之急。暴雨无情人有情,侯某某为此次抢险救灾做出了重大贡献。
大武口区司法局将侯某某参与抗洪救灾的实际情况进行上报,石嘴山市司法局依法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2019年3月1日,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侯某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第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第五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侯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短缓刑考验期一年。
【小结(或反思)】
候某某犯罪后对自己的身份落差产生认知上的不接受和强烈的失落感,在犯罪后产生了心理障碍。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既要抓好服务工作,从心理需求入手,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同时,满足其心理诉求,帮助其实现自我认可,找回自信,帮助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点燃对生活的希望。通过志愿服务的方式,能够有效引导社区服刑人员正确认识自身价值,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最终以一名合格的公民身份重新融入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