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控能力弱的社区服刑人员寿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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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自控能力弱的社区服刑人员寿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寿某,男,1979年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07月04日起至2018年07月03日止。2017年12月,因漏罪被南湖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07月04日起至2018年10月03日止。2017年7月5日,寿某到南湖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寿某有多次盗窃前科,且本人患有癫痫,伴随轻微精神分裂症。根据谈话了解,寿某虽对自己犯罪行为十分后悔,但无法自我控制行为,本人无法长期从事固定工作,家庭经济条件因此较为拮据。同时,寿某由于多次被判刑,自身存在自卑心理,感觉自己亲戚朋友和周边村民看不起自己,对未来的生活感觉失望。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根据寿某的情况,司法所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1.重点加强对其行为教育及心理教育,强调要树立身份意识,明确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积极面对未来生活,改正自己盗窃的恶习,靠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的才是真正有价值的财富。2. 将寿某列为重点人员,对其加强走访,严密关注其心理变化及思想变化。3.加强对其娱乐交友方面的教育,严肃矫正纪律,不准违反社区矫正报到、教育等管理规定、不准隐瞒真实情况。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针对寿某有可能由于无法自控再次萌生盗窃念头的风险,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寿某开展了针对性的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
首先,通过每月组织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其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让其意识到法治的重要性,端正矫正态度,增强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指导其阅读法律书籍,同时针对其无法自控,再犯罪风险较高的情况,进行强化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对其讲解有关法律规定,使其逐渐认识盗窃的危害性以及由于盗窃被判刑对个人、家庭造成的不良影响。如果缓刑考验期间表现好,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期满解矫后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如果因为再次盗窃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再犯罪,将面临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后果。以此让其明确认识自己目前矫正身份,明白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性。
寿某由于自己有多次盗窃前科,总感觉自己身边的人都看不起他,一度对周边邻居及亲朋好友大发雷霆,同时曾产生报复社会的想法。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向其明确事实已经成立,造成不良后果无法改变,要接受现实,正确对待,同时工作人员通过思想帮教、生活关怀、法治教育的规范化矫正模式,强调只有积极改正错误,正确面对人生,才能对得起自己父母、妻女,通过多次单独谈心谈话教育,寿某重新燃起了向往美好生活的信心。司法所所长在和寿某的谈话中曾说:“作为男人要敢作敢当,事情既然已经发生了,就要正确的去面对,现在你已经为你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不要生活在过去的阴影中,要鼓起生活的信心与勇气,重新面对生活,面对未来”。司法所还增加了每月上门走访的力度,通过走访寿某家庭及周围邻居,及时掌握寿某的行为、思想等动态。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根据寿某的个人情况(患有癫痫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对其制定了个别化社区服务计划,如到所在村参加卫生打扫、司法所擦拭窗台、敬老院一对一助老等。寿某每次都能参加且态度相对较好。社区服务不仅增强了寿某的社会责任感,而且使寿某认识到只有通过自己双手劳动去创造,才能赢得美好的生活。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由于寿某患有癫痫伴随轻微精神分裂,加之存在自卑心理,司法所利用镇心理咨询站的现有条件,每月8日对寿某进行专业心理辅导老师一对一的辅导,通过一系列的心理干预,使得寿某摆脱了长期困扰自己的“低人一等”的心态,同时产生了创造美好生活的积极乐观想法。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根据寿某实际情况,司法所积极配合区局“先锋助矫”系列活动,主动联系了对寿某情况较为了解的所辖村村干部(已退休)作为寿某的党员志愿者。根据寿某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针对性帮扶措施。寿某由于文化程度低又患有癫痫一直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针对寿某的实际情况,村干部主动带来了水蜜桃的种植技术,并且实地到寿某的种植地走访,就水蜜桃种植传授经验。村干部还主动与寿某进行“一对一”结对,长期为其农业种植提供志愿服务,使寿某在感念政府的同时更好地改造自我。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寿某所在的村以水蜜桃种植出名,根据寿某的情况,经村委研究决定,将村南部水蜜桃种植园中的一块地划给寿某,积极鼓励其种植水蜜桃,为寿某增加收入来提供了有效支持。同时,司法所与寿某所在小组小组长建立电话联系制度,定期沟通寿某日常表现情况。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寿某刚接受社区矫正时态度消极,好几次参与集中教育课迟到,虽经教育但改变不大。通过对寿某的教育矫正,寿某的思想态度有较大转变,生活也重回正规,同时自己个人收入也明显提高,从而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接受司法所对其进行的管理教育。
【小结(或反思)】
寿某因自控能力弱,明辨是非能力不足,由于心理轻微异常以及法律知识欠缺的原因犯了罪。司法所通过多方面分析寿某的情况,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措施。通过一系列的教育矫正,使得寿某矫正成效良好,对自己犯下的罪行能够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同时改变其消极生活的极端思想,能够以积极、阳光、乐观的心态去承担自己所犯罪行带来的后果,努力去弥补对个人、家庭的创伤,依靠自己辛勤劳作去换回属于自己美好的未来。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寿某的教育矫正,引导其改过自新,加快矫正步伐,争取早日解除矫正,成为一名合格的社会公民,用实际行动获得社会的承认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