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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汪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9-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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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SJJZ155358185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汪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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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汪某,男,1974年1月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3年10月被洛南县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2013年10月22日,汪某到洛南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汪某家里共四口人,妻子和两个孩子。2012年6月,汪某东拼西凑购买了一辆货车,因本村村民田某借汪某5000元钱,长时间没有归还。田某用自留山上的树木顶账,汪某在没有取得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民工砍伐田某自留山上的栎类树木314株,被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汪某被判缓刑后,觉得自己是个罪犯,有点自卑,担心因为自己的事情会对其家人造成影响,陷入了思想上无法认同自己、缺乏社会归属感的痛苦迷茫中。他被判处缓刑后整日躲在家中,沉默寡言,萎靡不振,不愿与人交流。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接收汪某后,司法所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家庭基本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实施效果达到后,根据具体情况,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对汪某进行创业指导,依靠社会力量、协调银行等部门帮助解决资金短缺的具体困难,帮助其合法诚信经营,引导服务他人,回馈社会。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汪某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汪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矫正汪某的犯罪心理,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参加正常的生产劳动。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向其播放法律教育宣传片帮助汪某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意识,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完全融入社会。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汪某被法院判决后一直认为自己是罪犯身份,过去的朋友、邻居对他和他的家人都避而远之甚至警惕防备,自己也不好意思、不愿意面对,更认为是因为自己犯罪别人才会对自己的家人这样,对家人充满了愧疚感。司法所组织汪某定期参加村组义务劳动,并鼓励汪某以志愿者身份参加各种公益性活动,通过参加公益劳动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他经常主动帮助邻里收获庄稼,在路上遇到有困难的行人积极帮助,每周二、周五义务清扫本组通组路。在义务劳动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周围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情况

依托村干部和网格管理员,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积极教育引导汪某。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了消除汪某的困忧,和汪某一起去咨询教育部门让其了解其行为不会对其子女上学等问题造成影响,社会也不会因为他曾经触犯过法律就遗弃他,只要他好好接受社区矫正,早日解除矫正回归社会,他还是和其他正常人一样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教育汪某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同时劝导其妻子注意观察汪某的心理变化,理解他现在还处于社区矫正期间,平常在生活中对汪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通过对汪某实施社区矫正,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民警、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家属为成员的“4+X”矫正小组。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汪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通过评语、加分、表扬、升级等肯定汪某的表现,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汪某尽快融入社会。依托洛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教育培训学校,定期邀请法院、检察院、公安派出所等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教育活动,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汪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帮助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抵制不良生活习惯的自制能力。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汪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消除,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性格沉稳平和,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汪某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他积极面对各种困难,不畏艰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收入可观,并于2017年6月购买一辆县内班线客车,雇了一名司机经营,家庭年收入近十万元。在创业成功之后,他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去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用自己的一份力量回报社会,发挥了正能量,书写了崭新的人生,赢得了他人的好评和社会的尊重。

【小结(或反思)】

司法所根据汪某犯罪原因和家庭状况,立足监管、教育、帮扶,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矫正对象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通过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帮助汪某顺利渡过矫正期,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一个守法公民,全面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