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安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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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JZ155296394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河北省廊坊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安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安某,男,1993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2017年12月,安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大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2017年12月13日,安某到大城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安某是家中独子,离异,有一子归其抚养。安某原本性格开朗,为人豪爽,善于结交朋友,与同事、邻居、朋友相处融洽,社会关系广泛,但在被判处缓刑后,安某脱离了原来的朋友圈,又难以获得他人信任建立新的交往圈子,因此成天躲在家中,沉默寡言,萎靡不振,不愿与人交流。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安某后,安排其参加县社区矫正中心集中开展的认罪服法、法制、道德、政策教育,从而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消除其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司法所开展经常性走访,与安某交心谈心,教育引导其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同时劝导其父母对安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加强矫正效果。
司法所根据对安某的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工作重点:
1.依法监督管理和心理疏导同步进行,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
2.定期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
之后,司法所根据安某现实表现情况,及时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
1.对安某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指导;
2.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
3.积极引导安某服务他人,回馈社会。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安某被判处缓刑后,过去的同事、朋友都对他避而远之,安某也变得消极、自卑。为此,司法所组织安某参加社区服务,以志愿者身份参加各种公益性活动,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他人的认可和信任。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司法所安排心理咨询师为安某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对生活的信心。心理咨询师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安某进行沟通交流,帮助其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正确面对当前处境和困难,从而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为安某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安某父亲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司法所充分发挥矫正小组教育引导、督促提醒、协调联动作用,协助落实各项监督管理措施,准确掌握安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司法所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对安某的教育引导,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司法所邀请普法志愿者有计划地对安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教育,从而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安某消除了自卑心理,增强了法律意识,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性格也变得沉稳平和。安某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表现良好。他积极面对生活,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书写了崭新的人生,赢得了他人的好评和尊重。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非常珍惜回归社会的自由,但也面临诸多困难。本案中,司法所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三大职责,坚持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帮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同时,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支持引导创业,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走出生活困境,实现自我价值,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