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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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高某某,男,1990年3月出生,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居住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判处有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2月7日至2016年7月6日。
2016年2月16日,高某某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督管理。
高某某未婚,女朋友在天津市武清区工作;月收入3000-4000元,经济收入一般;父母均在老家务农。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认罪服法、法律常识、公共道德、时事政策和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后,制定了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方案,分别进行入矫集中教育、提高公共道德集中教育。首先对其开展集中初始教育,促进其明确自己的罪犯身份,巩固在刑意识,端正学习态度,严格遵守日常监督管理规定,知晓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及教育学习。
通过初始集中教育,高某对自己所犯罪行及对社会产生的危害有了充分认识,树立了严守监管规定依法依规办事的意识。
在日常监管阶段,司法所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全面推进教育矫正工作,通过开展“泰达社矫讲堂”、“五四青年节专题教育”等系列活动,注重对高某某进行公共道德教育、法律常识教育和时事政策教育,通过多渠道、多领域的教育学习活动,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帮助其摆脱旧的犯罪思想和行为方式,树立起新的道德品质和法律意识。
在社区矫正期限届满前,司法所开展集中解矫教育,教育高某某不要懈怠,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章、纪律和社会公德,争取顺利回归社会;特别是在解除矫正后,要继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同时更要不断调整心态,积极融入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案矫正、个别教育谈话情况
司法所接收高某某后,对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从犯罪情况来看,其是初犯并且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判决中认定“被害人一方对于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从悔罪表现来看,其犯罪后能认识到自身罪行,并且得到被害人谅解;从个性特征来看,其较为内向、寡言;从生活环境来看,其家庭和睦,工作稳定,有固定经济收入,无不良交往人员。根据综合评估的结果,司法所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侧重警示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其加强情绪控制,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适应社会生活。
在日常监管中,每月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通过交流谈心,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教育高某某工作上要尽心尽责,生活上要与家人父母多沟通、多联系,平时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引导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建立正常的工作生活状态,同时根据矫正效果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
(三)通过社区服务对其进行行为矫正情况
高某某性格较为内向,担心参加社区服务时遇到熟人,害怕被人知晓。针对此情况,司法所积极与开发区志愿者协会合作,将高某某纳入志愿者队伍,让其以志愿者身份参加社区服务,充分消除其参加社区服务的自卑感和抵触心理,这样既激发了高某某参加社区服务的积极性,又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认知度。
在此基础上,根据高某某担任宿舍管理员的工作性质,为确保其每月完成八小时社区服务,司法所安排其在倒班时参加集中社区服务,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现场组织,严肃纪律,并根据社区服务的时间和完成质量进行考核计时,对其进行行为矫正,帮助其树立良好习惯,培养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四)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加入矫正小组,协助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起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司法社工、工作单位成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对高某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活动情况报告、社区服务、教育学习等各项监管措施。为加强监督管理,由高某某所在单位出具配合社区矫正监管承诺书,指派专人加入矫正小组,负责了解其工作、生活表现,并及时通报司法所,全程配合对高某某开展监管工作。
矫正小组成员定期联合对高某某进行实地走访、个别教育谈话,及时通报其日常表现情况,准确掌握其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形成监管教育合力,切实提高教育矫正实效。
(五)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2016年6月10日至6月14日,高某某因与女友发生争吵,在未经司法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居住地,去往其女友在天津市武清区租赁的房屋。
调查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高某某情绪、心理状态极不稳定,且有自残割腕行为。工作人员对其情况进行全面细致了解,针对其心理状态和行为特征进行研究,确定了心理辅导和纪律专题教育齐头并进的教育措施。首先,加强纪律教育,使其认识到擅自外出的错误,端正态度,依法合理处理矛盾纠纷。其次,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平复心态、稳定情绪、引导其走出心理困境,自行平和地解决了矛盾纠纷。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能按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按时参加社区服务和教育学习活动,现实表现良好。在矫正期满总结中,高某某写到“我因法律意识淡薄犯了故意伤害罪,至今后悔莫及,在社区矫正期间,通过司法所的教育,我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在今后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力争要做一名有利于社会的人”。
通过社区矫正,高某某的法律意识得到增强,心理状态趋于平和,重塑了生活信心,具备了顺利回归社会的条件。
矫正期满后,高某某还数次来到司法所,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倾诉其工作生活的变化,讲述其毅然辞职、开始创业的酸甜苦辣,表示要通过不懈的努力改变自己、提高自己,回报父母,回报家人,回报社会。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服刑人员一方面仍在社会上工作生活,另一方面存在在刑意识不高、纪律意识不强的特点,对此司法所在监管过程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方式。本案中,司法所针对高某某的整体情况,切实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严”规范落实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确保刑罚执行的威严性和震慑性;“宽”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因人而异、因材施教,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切实提升社区矫正的实效。同时,司法所还运用心理矫正手段对高某某进行教育、疏导,通过矫正他的认知、情绪和行为,指导其消除心理障碍、缓解心理压力,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有效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适应社会,将其改造为合格的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