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9-07-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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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JJZ155194941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山东省临沂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某,男,1962年4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2017年8月,杨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2017年9月8日,杨某某到沂南县司法局报到,并由沂南县司法局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日常监管。
2017年9月8日,杨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为杨某某办理入矫手续时,杨某某表现出了轻微的烦躁。在工作人员对杨某某宣读了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后,杨某某爆发了自己的情绪,认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其本人,杨某某认为自己已经快六十岁了,身体患有多种疾病,要求其像年轻人一样接受社区服刑是不可能的。同时杨某某认为发生这起事故缘于自己倒霉,并辩称在农村开农用车的人没有几个是有证的,而且他也积极赔偿了受害方家属。针对杨某某的想法,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耐心地劝说和引导,并且给他讲解了社区矫正的相关知识,但是收效甚微,杨某某还是满不在乎的离开了司法所。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考虑到杨某某不能正确认识社区矫正的意义,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杨某某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9月10日,工作人员来到杨某某家中,通过谈话了解到,杨某某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均已结婚,家中只有老两口在家务农,儿女均不在身边,是典型的留守老人。因为文化水平的限制,其在现阶段难以理解社区矫正的意义,而且杨某某患有糖尿病、风湿性关节炎等多种疾病,造成其出行、就医不方便,所以杨某某在思想上很抗拒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决定对杨某某制定多走访、多谈话,开展亲情帮扶活动的矫正方案。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针对杨某某存在的监管困难,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与杨某某的配偶及其子女进行了沟通,告知他们杨某某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需要受到法律制裁,缓刑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是让其在相对自由的环境里接受矫正管理,杨某某的亲属均表示已经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同意对杨某某做工作并协助司法所对其进行监管。针对杨某某存在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的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对其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知识教育活动,每月到杨某某家为其讲解民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其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让他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指导他阅读相关法律书籍。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对杨某某进行教育谈话,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为其讲解分析我县撤缓收监案例,从而让其正确认识社区矫正这一制度。为缓解杨某某的对立紧张情绪,工作人员还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加强说服教育。通过几次的谈心谈话教育,杨某某的消极态度开始发生了转变,能够及时到司法所报告个人情况,在参与集中学习方面也有了很大的改变,能够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活动。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入矫前期,杨某某在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时总是应付了事,或者偷懒耍滑。针对这样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杨某某缩小服务区域,减轻了他的劳动工作量,让他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服务。经过几次活动开展,杨某某切实感受到司法所对他的关怀,慢慢转变自身的态度,在以后的历次社区服务中,杨某某都积极主动、表现良好。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实施矫正过程中,注重与杨某某的沟通。每周一次家访了解其日常表现和生活学习情况,及时发现异常;每半月开展一次谈话教育,了解其思想动向,及时为其解除疑惑;每月对其开展一次的心理疏导,了解其心理变化,并适时对症下药;同时,工作人员定期与杨某某家属进行沟通交流,并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及时对杨某某调整矫正方案。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杨某某入矫时,司法所及时为其组建了以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干部、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杨某某实施全方位监管教育。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杨某某严格落实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手机定位核查、走访谈话、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杨某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2018年5月,杨某某因琐事与邻居发生纠纷,邻居堵路不让其通过给其造成了极大的困扰,这时,作为矫正小组成员的高某及时向司法所进行了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介入并制定了调解方案。通过司法所和村干部的协同努力,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帮助杨某某克服了困难,同时也让其感受到了社会对他的关心。现在杨某某遇到问题困难时先和司法所沟通听取意见,再去处理。前几年,杨某某因为一起在其责任田没有征得其同意就立广告牌事件频频上访,现在他主动询问司法所,征求意见,在司法所与镇信访办的共同努力下获得了圆满解决,排除了他生活上的困难。现在杨某某,对司法所及矫正小组非常信任,遇到困难多次询问司法所和矫正小组意见,真心的把司法所及矫正小组当成了亲人一样。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杨某某前期不愿参加集体活动,不能够认真履行社区矫正相关制度,通过司法所和矫正小组的努力,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影响,并且对于自己前期的表现感到非常的后悔。杨某某的态度也有了很大的转变,积极支持配合司法所工作。通过一段时间的教育引导及生活上的帮助,杨某某能够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就像变了一个人一样。
【小结(或反思)】
杨某某由于对于自身的错误认识产生对社区矫正的抵触,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及时抓住其心理特征与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并结合其家庭实际,制定了宽严相济的矫正措施,并通过个别教育谈话和法律知识普及等方法,让他从思想上真正的认识了自己所犯的错误,同时在生活中帮助他解决困难,获得他的信任,并将司法所工作人员当成家人,从而积极主动遵守相关规定、矫正自身不良行为。所以,我们在开展工作中,需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其提供一定的帮助,获得他们的信任,既要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又要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社区矫正的真正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