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孙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8-10-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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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JJZ155193965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孙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孙某,男,1965年1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2014年12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阳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8年4月,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孙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
孙某被裁定假释后,因年龄比较大,又没有文化,陷入了无法认同自己、缺乏社会归属感的痛苦迷茫中。他没有特长和技能,就业谋生面临困境,靠自己赚钱带给家庭财富和幸福的强烈愿望难以实现。他脱离了原来的朋友圈,又难以获得他人信任建立新的交往圈子。村里人知道他的罪犯身份后,都不愿意和他交流。因此他成天躲在家中,沉默寡言,萎靡不振,不愿与人交流。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接收孙某后,工作人发现孙某眼睛里流露出冷漠、怀疑、敌视的目光,但在实际交流中,发现孙某愿意与人相处,且能较好的适应环境,态度谦卑,善从人意,既不孤独也不是很外露,交际正常,基本能自控,尚理智,掩饰性一般。通过深入了解,司法所工作人员有针对性地为他制定了矫正方案。
首先,考虑到他所犯罪行的危害性和恶劣性,为其定为严管等级,制定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计划,同时安排其参加社区服务,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其次,考虑到其无一技之长,多年的坐牢经历使其人脉尽失,因此制定帮其搭建就业平台计划,更好地消除孙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培养其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自食其力,完全融入社会。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一是制定全年的集中教育学习计划,进行目标控制。每月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学习,以学习法律为主要内容。每次授课后进行讨论,双方互动,当日消化。孙某在集中教育中态度较好,对自己所犯的罪行表示深刻忏悔,在认真听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有关规定的阐述后,表示以后一定痛改前非,自觉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监管,绝对不私自外出、不越界,并表示假释考验期内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做一名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合格公民。
二是按照“亲情感化,攻心为上”的思路,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孙某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同时劝导其亲属,对孙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经过工作人员的劝解,孙某的妻女慢慢解开心结,用良好的心态去面对孙某、帮助孙某。经过亲情的感化,孙某在心理上得到了宽慰,欣慰地看到亲人并没有抛弃他,幡然醒悟,重新树立了回归家庭的信心。经过多次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孙某冰冷的心开始融化,他开始以友善、尊重、真诚的态度回应工作人员。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司法所组织孙某参加社区服务,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孙某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逐步建立起属于自己的朋友圈。
经过司法所的多次努力劝导,孙某开始慢慢恢复对生活的信心,也有了对未来生活的憧憬。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根据孙某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对孙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本着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孙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渐渐地,他对司法所工作人员产生信任。同时,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孙某开展心理评估、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预测等一系列活动,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孙某所在村党支部书记及其妻子、邻居组成。小组成员本着既善于发现孙某优点帮助其走出阴影,又对其进行严格监管督促其遵守相关规定的原则,对其开展教育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制定全年的集中教育学习计划,进行目标控制;二是司法所干警每月进行集中教育学习,以学习法律为主要内容;三是司法所干警利用每次走访机会,与孙某的妻子及村支书进行谈话,了解其在家表现情况和在村表现情况;四是司法所干警每月至少一次与孙某妻子进行电话沟通,叮嘱其履行好矫正小组成员职责;五是要求孙某按时提交思想汇报,重点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家庭等方面情况。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一方面,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通过定期邀请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教育活动,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孙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帮助社区服务、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
另一方面,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帮扶,实现就业。孙某文化程度较低,没有专门技能,工作人员一直仔细留意他的就业情况。虽然孙某年纪偏大,文化程度低,但孙某出生于农村,长于农村,拥有良好的种植技能。司法所工作人员协调村干部,多次争取,重新给孙某争取了口粮地,通过种植劳作,能基本满足家庭的生活问题。孙某感慨的说,种自己的地,吃自己的粮,心里真踏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教育矫正,孙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消除,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性格沉稳平和,重振了精神,重塑了做人的信心;他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积极参加社区服务,乐于助人,得到了村居的认可;他勇敢面对家人和爱人,主动承认了错误,承担起了责任,收获了家庭幸福;他积极面对生活和工作上的困难,不畏艰辛,实现自我价值,创造了财富;发挥村居村委、亲人朋友、社会组织、专业人员作用,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以上种种效果,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
【小结(或反思)】
司法所作为连接社区服刑人员与社会之间的桥梁纽带,主要职责是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知识的教育,引导服刑人员自觉学习法律法规,深刻反省自身所犯罪行,增强法律意识,做守法公民。同时,还要给予其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善于发现社区服刑人员优点,并帮助其走出生活新路、走上正道也非常重要。在对孙某的教育矫正中,工作人员发现他其实是一个比较积极向上的人,在日常报到、集中学习与社区服务中,他都是提前到司法所,平时也很少出现越界、人机分离等违反规定的现象;同时发现他待人友善,为人谦虚。正是通过发现并发挥其身上的优点,才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从而能够快速融入到社会中,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