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柳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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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SJJZ155167967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柳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柳某,男,1990年7月出生,户籍和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期六个月执行。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2018年10月17日,柳某到道里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柳某入矫后,个人情绪比较低落,有自卑情绪,而且其本人对于社区矫正工作心存抵触,但是随着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柳某能够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违法事实,思想转变转大。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柳某被判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确定针对性管理措施,并根据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矫正方案。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司法所根据柳某犯罪性质,组织柳某等人对知识产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民法中涉及侵犯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学习;同时通过个别谈话,了解掌握柳某家庭情况、生活情况以及社会关系,并对柳某进行心理疏导,鼓励他正视自己的错误。这也逐渐消除了柳某对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相关疑虑,赢得了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信任,使其能够安心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结合社区矫正工作相关要求,定期组织柳某等人参加所在街道、社区的公益劳动,为柳某创造与他人接触机会,减小其与他人相处的心理戒备,使其能够以正常人健康的心态融入社会。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由于柳某入矫前期一段时间内存在排斥社会交往的现象,如果不及时进行心理疏导,极有可能导致其再社会化过程受挫,社会价值及自我形象模糊,个人定位偏差,进而产生较严重的心理问题。因此,司法所工作人员主动采用各种方法帮助柳某扩展社会交际面,积极参与社区服务,提升社会互动的能力。同时,定期安排心理咨询师为其进行心理辅导。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确定了由司法所任组长、柳某亲属以及所在社区工作人员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各司其职,协助司法所对柳某进行日常管理教育活动。此外,司法所还特别为柳某布置了“家庭作业”,要求柳某定期在社区宣传栏内张贴法律小常识,不仅帮助了柳某日常学习法律知识,也能够帮助柳某积极参与到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中,逐渐转变柳某不愿与人交谈的问题。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在柳某的管理教育工作中,社会力量的参与发挥了积极作用。热心社区矫正事业的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在工作中与柳某通过qq、微信等聊天软件,经常性地进行交流沟通,在街道和社区举行的一些集体活动中,志愿者也与柳某共同完成了法律进社区、法制大课堂、全民普法教育、派发法律问卷、法律案例讨论会等活动,柳某的表现得到工作人员的一致好评。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矫正小组和司法所的共同努力,柳某心灵深受教育和触动,从此不再自暴自弃,开始重拾生活信心,每天在工作室里忙得不亦乐乎,而且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感恩意识也不断增强,走上了遵规守纪、辛勤创业的道路,周围群众也逐步改变了以往对柳某的看法。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工作既有共性又有个性,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既要在宏观上整体把握集中教育的方式方法,又要针对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个性化社区矫正方案,立足实际、因势利导,实时调整,采用不同的技巧和措施进行警示教育、疏导感化,唤醒心灵的正能量。本案中,司法所根据柳某的心理特征和家庭情况,以教育学习为牵引、以规章制度为保障,将以人为本、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穿到矫正工作的各个环节,并注重发挥矫正小组、专业人员、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网格化、立体化的教育、管理机制,全方位的对其进行监管、教育、帮扶,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走出生活困境,实现自我价值,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