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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穆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4-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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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SJJZ155004993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穆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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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穆某某,女,1991年1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河南省濮阳县。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2018年7月20日,穆某某到濮阳县司法局报到,由辖区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穆某某父母均在监狱服刑,其自幼随兄长生活。穆某某本人离异,育有一幼子随其生活。自身存在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性格内向孤僻,不善与人沟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穆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后,情绪低落,意志消沉,总认为自己触犯法律低人一等,甚至有意封闭自己,陷入在缺乏社会归属感的痛苦迷茫中。根据穆某某的行为表现及心理状况,司法所为其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一是建立矫正小组,依法监督管理;二是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走出心理阴影;三是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掌握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同时多次会同村组干部进行家访,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偏见,达到社区矫正心理矫正与行为矫正的双重效果。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穆某某后,通过谈心的方式详细了解她的家庭情况和心中的真实想法,逐步拉近与穆某某的距离。在要求穆某某按时参加司法所法治、道德、警示教育的同时针,对性的对其进行教育开导。在社区服刑期间,穆某某充分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心理障碍也逐渐消除。矫正三个月后司法所根据穆某某的具体情况,重新调整了教育矫正方案,并在社区服刑期间对穆某某进行就业指导,由司法所牵头与镇劳动保障所沟通协调,2018年9月将其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组织穆某某参加社区服务,打扫街道卫生、维护交通秩序、敬老院服务,穆某某服从管理并积极参与劳动,还以青年志愿者身份参加团县委组织的各种公益性活动,获得了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穆某某逐渐变的开朗,也开始主动与工作人员谈心,主动汇报自己的思想动态。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2018年12月份,市心理学会的专业心理咨询师对穆某某开展了心理测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帮助她树立自信,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自我调整,逐步融入社会,增强社会归属感。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自穆某某到司法所报到之日起,司法所就为其建立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村委会干部、志愿者及其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帮助穆某某实施全面教育矫正。司法所通过定期家访走访、集中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以及个别谈话,准确掌握穆某某的思想动态,使她在思想和行为上乐于接受社区矫正,从而发自内心安于社区服刑。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为了促使穆某某顺利融入社会,司法所充分利用群众评议,拉近距离,增进感情。采取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穆某某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公民道德常识、各类安全知识的教育学习。聘请心理咨询师进行专业授课,帮助增强法制观念,与县检察院联合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让穆某某不仅成为遵法守法的践行者,而且也成为了法制文化的义务宣传者。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经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耐心的开导和积极的教育,穆某某认罪悔罪意识变强,在社区服刑期间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社会责任感明显增强;穆某某性格变得平和稳定,心态积极向上,主动与人交流沟通,传播正能量,在辖区内孝老爱亲,乐于助人,对生活的态度有了很大转变。
【小结(或反思)】
    本案社区服刑人员因财起意,犯下罪行,受到法律的惩处。在社区矫正期间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深刻到位,非常珍惜目前来之不易的自由。司法所针对个案特点,坚持依法矫正和人性化矫正相结合,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三大矫正任务,通过以人为本,循序渐进,以情感召,以法服人的工作方针,进行心理疏导,助其康复心理,并且加强就业指导帮扶,让社区服刑人员拾起了重新做人的勇气,重新扬起了生活的风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