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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汉川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范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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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JZ154743212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湖北省汉川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范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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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范某,男,1979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汉川市。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5月,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5月7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2018年5月14日,范某到汉川市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范某的家庭经济条件较差。范某外出务工时,在他人的引诱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范某假释后,面临着双重的压力,一年多的监狱生活,使范某出狱后面临生活、工作、社交等诸多困境。范某文化水平低,没有特长和技能,面临就业谋生的困境。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范某后,思想教育是以法治道德教育为主,同时加强形势政策教育,开展以有计划的文化技术、心理健康教育。

通过法治道德教育,帮助范某学法、用法、守法,增强其法制观念和悔罪意识,自觉接受矫正。对范某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提高道德素质。同时,根据其特点,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帮助范某了解社会形势,知晓国家政策,合理谋求自我发展,更好的适应社会。

通过集中教育,消除范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培养生活技能和工作能力,发展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其能够顺利的在社会中过守法的生活。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1.认真开展个别谈话教育。从与范某个别谈话中,发现范某对法律知识的掌握非常有限,对自己犯罪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和违法性,没有足够的认知和预见能力,认为进过监狱是件十分不光彩的事,对社区矫区矫正存在一定的排斥心理,不愿让周围的人知道,同时,范某对于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和纪律,有一定的反感情绪,抱着一副无所谓的态度,觉得社区矫正可有可无。为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首先向其讲解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明白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严重后果。其次从关心他的生活、工作入手,逐步拉近与范某的距离,消除抵触情绪,帮助他尽快适应社会。并向其提供有关就业信息和职业培训政策,帮助范某分析他在就业方面所碰到的困惑。通过与范某多次谈话后,谈话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展、深入,取得了良好的相互沟通效果,建立了互相信任的专业工作关系。

2.制定个案矫正方案。接收范某后,司法所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了解范某的思想行为及相关工作、生活情况,全面、深入掌握范某的动态情况及矫正成果,并根据走访考察情况,调整、修改和完善范某的矫正方案和措施。教育引导范某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同时劝导其家属,给予范某物质上的帮助,精神上的鼓励,多些包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更加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范某假释后,与社会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不太愿意与他人沟通交流。为此,司法所组织范某参加社区服务,定期组织范某到村委会、救助站、福利院等非营利性机构、社会团体进行服务活动。组织范某进行公益劳动,旨在培养和确立他为社会服务,为他人服务的观念,纠正他的恶习、促使他养成规范意识。组织范某参加社区服务,对社会做出补偿。培养了他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了与他人的沟通交流,修复了他的社会关系,增强了他的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提高了他社区矫正的效果。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1.心理咨询。通过心理咨询等工作,让范某了解自己的心理、行为模式,以及现实社会所存在的法律、道德、是非等观念,并矫正他对这些的认识结构和模式,提高他的认知能力。在此基础上从心理层面对他进行引导,帮助他重塑健全人格,建立良好的行为反应模式,增强对各种情境的行为适应能力。

2.心理健康教育。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帮助范某消除其心理问题与障碍,恢复或重建心理健康。使范某努力消除疑虑、焦虑、痛苦、怨恨等消极不良情绪,使其情绪恢复平衡,并在这个过程中帮助他学会有效的情绪调节方式,形成良好的情绪反应模式。

3.心理干预与治疗。在改变认知,健全人格的基础上,通过心理辅导、行为训练等方法,帮助范某建立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帮助其规划自己的未来发展,有利于其培养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尽快的融入社会,建立自己的人际交往模式和社会支持系统。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责任民警、专职社工、村干部、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范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销假制度。定期到范某家庭及所在村进行考察走访,了解范某的思想行为及相关工作、生活情况,准确掌握范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加强对范某的监督管理与帮扶,并根据走访考察情况,调整、修改和完善范某的矫正方案和措施。

通过定期走访、个别谈话、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随时了解范某的活动轨迹、思想动态,全面、深入掌握范某的动态情况及矫正成果。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依托孝感市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一体化基地,定期邀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孝感监狱等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教育活动,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范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知识学习,帮助范某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同时,邀请湖北省工程学院专业心理咨询师对范某开展心理评估、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预测等一系列活动,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依靠社会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范某解决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同时引导其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培养其懂得感恩,回馈社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范某的自卑心理得以消除,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性格沉稳平和,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能够自愿接受社区矫正,自觉遵守矫正中的规章制度,主动服从日常行为的管理。

目前,范某能够积极按时参加社区矫正各项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他积极面对生活和就业中的困难,不畏艰辛,能够正确看待现有的就业环境,寻找到了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就业;和家庭成员关系融洽,并对自己未来的工作生活有计划、有设想、有行动,教育矫正效果明显。

【小结(或反思)】

本案例中,社区矫正机构通过对范某进行系统的道德教育、法治教育、时事政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其生活技能水平,使其具备更多的生存技能,形成健康人格。同时,在监督考察中促使他逐步了解社会,融入社会,适应社会生活。随着假释考验期的结束,他顺利成功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