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9-11-0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LJSJJZ154658173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赵某,男,1985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甘南县。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8年10月被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2018年11月3日,赵某到甘南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赵某父母都是农民,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姐姐。哥哥、姐姐都在户籍地成家立业。赵某因向往外面的城市生活,21岁时外出务工,赵某的父亲在其入狱期间因病去世,其女友也因其犯罪离他而去。赵某假释后,身无分文,没有自己的住房,与哥嫂一家一起生活。赵某初中毕业,没有特长和技能,整日躲在家中,不愿与人交流,缺乏社会归属感,他在假释后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就业谋生。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赵某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综合评估分析为其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在加强严格管理的同时,对其进行了心理疏导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同时加大走访力度,及时发现其不良倾向,随时调整矫正方案。充分利用社会力量进行引导教育、亲情教育和就业指导,司法所长还通过个人关系,为赵某联系到了用人单位,因赵某不怕吃苦,工作中任劳任怨,赢得单位领导的一致好评。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赵某后,首先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告之其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自己享有的权力和义务以及矫正小组的权利和作用。其次组织其观看了违法犯罪记录片,进一步强化其守法意识和违法犯罪的后果;最后进行了个别教育和心理疏导,重点从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入手,以此树立其正确的矫正观念,消除其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
为进一步提高矫正效果,司法所所长经常利用业余时间找赵某进行谈话,了解掌握赵某的思想状况和近期表现。同时定期邀请村干部和个别志愿者,到赵某家中进行走访,了解其家庭情况以及与家庭成员间关系,并劝导其哥哥、嫂子,对赵某要多鼓励教育、关心和关爱,借助亲情力量消除其心理障碍,树立回归信心。
(三)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三年多的监狱生活,中断了赵某的各种社会关系和人际交往。假释后,以前的朋友和街坊邻居对他嗤之以鼻,还经常听到伤人的话语。因此,赵某非常自卑,不敢面对乡里乡亲。针对这种情况,司法所一方面做通邻居们的工作,另一方面教育赵其要自食其力,重新做人,改变大家的看法。按照司法所的要求,在社区服务过程中赵某总吃苦在前,无论什么脏活、累活总是争着抢着干,赢得了大家的认可,张某的心理也得到一丝满足。通过社区服务,进一步培养了他热爱劳动、热爱集体的观念,也进一步融洽了他与街坊邻居的关系,更加坚定了他自我改造的信心和勇气。
(四)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甘南县司法局根据赵某的实际情况,聘请了心理咨询师与赵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同时,通过答题的方式开展一对一的心灵对话与心理疏导,进一步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树立生活信心。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为赵某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赵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矫正小组成员还积极配合司法所对赵某落实各种矫正制度,监督赵某的日常行为,定期进行入户走访,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鼓励赵某正视和肯定自己,帮助其早日自食其力。
(六)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情况
在甘南县司法局的协调下,赵某参加了县人社局组织的人才就业培训班,在培训班上,赵某学到自己喜欢的专业知识,为他以后自谋职业创造了机会。此外,赵某目前工作的单位领导,经常找赵某谈心,鼓励他要积极向上,趁年富力强,多学些有用的知识,提高文化水平和道德水平,为将来贮备能量。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赵某内心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逐渐消除,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性格也逐渐沉稳,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赵某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并表示要加入司法局的社区服刑人员现身说法教育活动当中,用自己的真实案例,把自己在监狱服刑和社区矫正过程中的感受分享给在矫的社区服刑人员,来警示社区服刑人员一定要好好珍惜社区矫正的时光,不要重蹈覆辙。同时,他还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去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他要通过自己的刻苦努力,去书写崭新的人生。
【小结(或反思)】
假释人员经历了监狱改造生活,受到了法律制裁,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比较深刻,非常珍惜回归社会的自由。但是,由于多年与家庭、社会隔离,产生疏离感和各种的不适应,他们面临思想融入、经济融入、家庭融入和社会融入等诸多困难。本案中,赵某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因此经历了较大的人生起伏。甘南司法局和司法所根据上述特点,本着因人施矫的原则,为其制定适合的矫正方案,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小组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从而能承担起家庭和社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