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胡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9-10-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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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JZ154598514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胡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胡某,男,1970年5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白山市抚松县。2017年11月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抚松县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2017年12月4日,胡某到某司法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日常监管。
胡某,初中文化,离异,目前独自生活。因患有脑部疾病做过两次开颅手术。腿部曾骨折,无劳动能力,生活极其贫困。通过审前调查和入矫之后的走访了解,胡某文化水平有限,法律意识淡薄,因其患有精神类疾病,存在一定隐患,所以司法所对其加强全面监管。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胡某为人老实,由于不知法不懂法犯下罪行,加之文化水平有限,有不良的生活习惯,日常生活上存在一定困难,个人精神情绪存在较大波动,针对以上个人情况制定了如下矫正方案:
1.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帮助其增强法律知识,使其对自身行为有正确认识,尤其清楚其自身罪错的严重后果并加以改正。
2.建立矫正小组,结合社会资源,多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帮助其解决现实困难,安心接受社区矫正。
3.提升知识和文化水平,通过学习日常行为规范,引导其了解不良生活习惯的危害,使其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4.注重心理辅导,定期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和心理辅导,及时掌握其心理状态。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某司法所接收胡某后,根据其文化水平不高,年龄相对较大的情况,调整了胡某的入矫教育学习内容。通过学习笔记和要点讲解,胡某基本掌握了司法所相关管理规定,每月定期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胡某的性格比较内向,不太愿意和人交流,司法所依托各村委员会、调委会等公共力量开展经常性的走访谈心。通过走访了解得知胡某一直自谋职业,生活贫困、酗酒,患有精神疾病,离异,父母与其分开生活。司法所通过个别谈话教育减少他的心理压力,使其敞开心扉与工作人员交流,并用日常生活中的正反事例耐心进行教育,使其逐渐认识到健康生活的重要性,帮助他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胡某因患有腰间盘等身体疾病,腿部也曾经受过伤,骨折之后因家庭贫困至今钢板未取出。最初参加社区服务时胡某一般较少参与,但随着胡某接受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次数增多,胡某逐渐在参加社区服务中感受到适当的运动能够缓解疾病带来的痛苦,能跟大伙团队协作、说说笑笑、打成一片,还能体会到完成劳动的成就感幸福感,愿意与大家一起做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在某次打扫卫生的社区服务中,胡某主动承担起擦玻璃的任务,并很好的完成,受到了工作人员的表扬。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胡某因家庭境遇和经济状况等原因长期有心理压力无法排解,于是酗酒买醉想以此发泄内心情绪。但过度饮酒不仅造成其身体健康每况愈下,更加重了他的心理负担,如此反复恶性循环。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心理咨询志愿者针对这一情况定期到胡某家进行走访,关注其心理变化和情绪波动。通过司法所对其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胡某意识到了不良生活习惯带来的严重危害,逐步改掉了酗酒等不良习惯,身体情况有所好转,同时因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交流和理解,在一定程度上排解了其心理压力,在参与社区服务中增强了社会交流的能力,日常生活走入正轨。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通过建立起以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村委会成员、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胡某实施全方位的教育矫正工作。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胡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通过评语、加分、表扬等肯定胡某的表现,平复其无用感及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胡某的家庭情况特殊,司法所协调社区、民政等部门对胡某给予帮扶,为胡某办理了低保,县司法局还对其发放了救助金。抚松县司法局设有教育学习专项工作点,引入社会力量对一些重点人员开展教育活动,司法局定期组织胡某到教育学习专项工作点,接受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帮助他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社区服刑人员胡某经过一年多的教育矫正,目前已经能够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对社区矫正相关规定非常熟悉,也学到了日常生活需要的法律知识:例如危险驾驶、非法采伐等,遇到一些生活问题也会及时向工作人员汇报,纪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在日常生活方面胡某改正了不良生活习惯,已经不再酗酒,所患疾病也有了一定程度的好转。通过工作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不仅增强了其法律意识,也一定程度提升了其个人综合素质,相对更好地适应社会。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社区服刑人员胡某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文化水平较低,年龄较大,接受新鲜事物和学习能力都比较差,在对这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时要考虑到他们的日常生活情况和接受能力,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社区服刑人员个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方案,通过采取教育、心理、帮扶等手段对其依法实施教育矫正,矫正其恶习,转变其心态,提升其素质,有助于使其早日成为正常守法公民,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