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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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朱某某,女,1955年8月9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陆川县。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限为2017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日止,同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7年3月14日自行到陆川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其缓刑考验期间的社区矫正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开展入矫接收首次谈话,明确各项纪律
在朱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入矫首日,司法所对朱某某进行入矫宣告,向她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宣布她的矫正期限;宣告她在社区矫正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以及需要履行的义务,并明确告知其在矫正期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以及违反禁止令的后果,使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强化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
入矫宣告后同她进行首次谈话,了解她的相关情况,询问其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并对朱某某的整个人犯罪前后以及心理情况做一个收集。
在谈话中,我们了解到她文化水平较低,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家里经济基础薄弱,生活来源一直靠女儿承担,且女儿的经济条件也不乐观。自己和老伴的身体本就年迈多病,看病取药都需要用钱,为了缓解女儿的经济压力,解决家庭经济困难的问题,听闻了生产销售假药能赚钱,才选择铤而走险。朱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被判刑有深刻的悔罪意识,但是心理负担过重,觉得因为自己的犯罪,给女儿带来不良影响,是家里的罪人。
在首次谈话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还帮助朱某某重点复习了宣告内容、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相关规定及禁止令的有关规定。
(二)设立具有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以及成立针对性的矫正队伍
依据首次谈话中对她情况的了解,司法所为其制订了严密的矫正方案,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
司法所根据朱某某的身体情况、心理情况、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后,对其开展了法律法规、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成立了由司法所所长担任组长,一名女性司法所工作人员、朱某某的女儿、其居住地所在村委的妇女主任、司法局的心理咨询师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宽严相济的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使朱某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在严管期间,朱某某能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在其入矫教育考试合格并提交入矫教育阶段的书面总结后,经过社区矫正小组对其矫正效果的评估,认为可以转入一般性的正常教育。
(三)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针对其入矫初期的表现情况,司法所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方案。
通过对朱某某入矫三个月的教育,了解其之前犯罪是因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加之生产、销售假药带来的不正当利益较大,而自身家庭经济水平较低,才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朱某某在入矫严管期间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教育管理,但因朱某某的性格比较内向懦弱,对于被判刑产生了较重的心理负担。针对以上情况,司法所针对朱某某适时调整了矫正方案并开展针对性工作。
1.针对朱某某已年满60周岁,且体弱多病,不适宜参加社区服务的情况,司法所通过了其申请免除社区服务的审批,免除其社区服务,并适当增加集中教育、个人教育的时间,使其能更好地学习法律知识,更好地实现思想上的改造和进步。在免除社区服务的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其家里人建立起良好的沟通,由其女儿对其进行监督,督促其在家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并拍照交由司法所保存。
2.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至少去朱某某家里走访2次,同时每月与朱某某进行个别谈话2次,及时了解其思想情况和生活状况。同时在谈话过程中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向其言明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只要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就不会影响正常的生活。矫正小组的心理咨询师也定期对朱某某开展心理辅导,释放其心理压力和不良情绪,帮助其树立生活的信心。
3.要求朱某某每月按时上交思想汇报,如实反映自己本月的思想情况、生活状况、法律知识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朱某某因为自身文化水平低,不识字,无法进行书写,矫正小组针对这个问题和其家属进行探讨,经过研究之后决定朱某某的日常报到以及正常的学习教育由其配偶协助其本人履行,特别是在思想汇报上,采取由朱某某口述,其配偶代笔的方式来完成,这样既完成了正常的报到手续,又使思想教育的效果不减,矫正教育效果明显。
4.组织与朱某某同类型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共同开展社区矫正榜样的教育,让朱某某与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交流,让他们一起学习,一起参加社区改造活动,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对于表现较为优异者予以表扬,树立榜样,引导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加强改造,让其从被动改造,转化为主动改造,较好的提了社区矫正的效果。
(四)切实监控其缓刑矫正期间的禁止令执行情况,确保其不重蹈覆辙,触犯法院的禁止令
朱某某判处缓刑,缓刑中附带禁止令内容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为了能保证禁止令的履行,我们在入矫时就明确告知其不能违反禁止令的内容,否则会出现相应的后果,希望其慎重,不要重蹈覆辙。同时,我们针对该项禁止令的要求,收集了相关的材料,制作成相应的学习资料发给朱某某及其家人,让朱某某的家人督促帮助其学习资料上的有关内容,并定期进行相应的考试,以加深其学习效果,确保其在缓刑考验期间不违反法院禁止令的规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矫正机构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司法所工作人员、朱某某的女儿、其居住地所在村委的妇女主任、司法局的心理咨询师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朱某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个别谈话、定期心理辅导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朱某某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同时对朱某某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其本人,通过评语、表扬等肯定朱某某的表现,提升其自身的自信心,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朱某某被判刑后,由于其年龄较高、思想观念落后,对于重新回归社会存在一定的恐惧性,生活态度较为悲观,司法所在日常管理中引入了社会力量加强对其开展适应性帮扶,促进其融入社会。
首先结合村委力量,利用村里中老年人活动中心,由妇女主任带领朱某某定期参加村里组织的太极锻炼、中老年人舞蹈合唱团等中老年人活动,让朱某某在活动中融入村民们的生活。
其次,依托于自治区司法厅与共青团广西区委联合开展的“青年志愿者彩虹桥行动”,司法所带领寒暑假到司法所进行社会实践的大学生“彩虹桥志愿者”对朱某某开展适应性帮扶,让志愿者们用他们的青春活力以及法律、心理、社工等专业优势,对朱某某开展文化知识学习、法律知识宣传、心理健康教育等社区矫正关怀活动。
这些社会力量的加入在不但帮助朱某某增强法制观念的同时,还提高了朱某某自身的道德修养、文化水平,更减轻了朱某某的心理负担,放下心防,积极融入社会生活,同时承担起自己相应的家庭和社会责任。社会力量的关怀中使朱某某树立了一个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以及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教育,朱某某自身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罪行,对生活的态度也大有改观,并且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纪律,能按时报到、认真悔罪。相信她能在今后的日子里更好地树立自己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来面对生活的风雨。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之一,但是我们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管好仅仅是不够的,我们应当要加强与社区服刑人员的交流,了解他们的思想意识动态,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思路和方法,这样才能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性和目的性。对于特殊情况的社区服刑人员,要特殊对待,加强交流,了解其思想的的动态,让其能够以正确地心态回归社会。我们要充分发挥社区矫正机制的作用,依靠社会的力量来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让社会能够接受他们,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走出生活困境,实现自我价值,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