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叶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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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叶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叶某某,男,2000年6月7日出生,户籍地为龙南县杨村镇,案发时居住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2015年7月,因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2015年9月20日,叶某某到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司法局报到,由户籍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通过与叶某某的谈话了解到叶某某在案发以前,沉迷于网络游戏,在校就读期间经常逃课出入网吧,结交了社会上很多闲散少年。由于叶某某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好奇和攀比的心理导致了他对物质生活的过度追求和享受思想,同时,长期与闲散少年厮混,经常出入网吧,花销很大,父母给的生活费明显不能满足他的日常消费,由于经不住诱惑,临时起意,实施了抢劫行为。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开展法治教育,增强守法意识
接收叶某某报到入矫后,司法局会同公、检、法及监护人和志愿者,组织对其进行入矫宣告,增强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刑法执行性;同时,有针对性的对叶某某开展法治教育,逐条向其讲解相关的法律条文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有关管理规定,让其知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应当承担的严重后果。
(二)开展个别谈话,制定矫正方案
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叶某某未成年人的特点,开展经常性走访其长辈,经常与其交心谈心,了解学习和生活情况,引导其尊重长辈他人,与同龄人和睦相处,建立起和谐的社会关系。一是针对叶某某的爷爷奶奶年迈体弱,动员其父母返乡承担监护人责任;二是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单独对叶某某进行守法在刑教育,防止其再次违法犯罪;三是联系户籍所在地的学校,帮助其重返校园,在对其身份进行保护的基础上,协调其班主任老师重点关心、关注其日常表现,教育其远离不良社会闲杂人员。
(三)寓劳于教,开展社区服务
司法所定期安排叶某某加入社会志愿者服务队,为敬老院老人服务,维持道路秩序,通过体会劳动的甘苦,增强其社会责任感,以积极的心态去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引导其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抵制不良思想的诱惑。
(四)心理辅导,危机干预
依托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老师,以及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其建立微信好友,以朋友身份与谈心谈话,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及时帮助其排解内心苦闷,缓解思想压力,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
(五)成立矫正小组,开展集中教育
在叶某某入矫之初,司法所就为其成立了矫正小组,由司法所社区矫正干部、社区志愿者、监护人等组成。社区矫正小组通过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了叶某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并以日常考核的方式,定期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通过评语、表扬等肯定叶某的表现,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依托社会力量,真情帮扶教育
鉴于叶某某正处于就学年龄,且同时具有较强的上进心等实际,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会同其父母,通过社会力量的帮助,顺利为其联系了学校,就近入学。
在叶某某实习前,司法所工作人员毕业前夕,及时为其找到实习单位。在其毕业前夕,工作人员又与其深入交流,了解到其继续求学的意愿不强,于是积极与劳动就业部门联系,帮助其顺利就业。在其参加工作后,工作人员继续对其进行法治教育,通过分析讨论一些热点问题,引导其积极乐观地生活。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叶某某从入矫时对社区矫正的不理解和抵触情绪逐步消除,到主动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且敞开心扉与工作人员沟通交流,教育矫正取得了积极的作用。2017年9月17日,叶某某顺利解除了矫正,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遇事不冲动,生活积极向上,目前与家人、同事和谐共处,融入了正常的社会生活。
【小结(或反思)】
引导、管理、教育好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在本案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始终坚持教育、感化和挽救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多种渠道、多项措施,强化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治,同时,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提前介入,做好预防,在其入学、实习、就业等关键节点,提供有效的帮扶,促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