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患有精神疾病的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8-05-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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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JZ154399662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患有精神疾病的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94年06月出生,户籍地为丽水市某县某镇,居住地为该县某街道。小学肄业文化水平。因犯盗窃罪被丽水市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2018年9月5日,刘某某到丽水市某县司法局报到,由该县某司法所负责对刘某某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
刘某某父母离异,父亲在国外生活,母亲不知去向。因其患有精神病,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水平仅为10岁左右的儿童。其父亲出国前,将其托付给电瓶车维修店老板叶某某照料,管其食宿。因自小家庭不完整,加上自身存在精神疾病,故刘某某不论是在心理认知还是言行举止均表现较为孤僻,存在一定的交流困难。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情况
针对前期掌握的相关情况,在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到所在辖区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对刘某某监护人、所在村村干部、辖区派出所进行走访,详细了解核实刘某某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刘某某犯罪时虽年满二十四周岁,但患有精神疾病,实际智力只有小学生水平,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某县社区矫正精细化管理工作相关要求,对刘某某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特殊人员特别关爱的方针。综合刘某某相关情况,该司法所为其组建了矫正小组,组长由司法所所长担任,成员由其监护人、辖区民警、社区志愿者、工作站负责人及治保主任组成。
社区矫正小组成立后,各成员经过分析讨论,综合考虑刘某某犯罪时缺少家庭关爱,文化程度低、法纪意识淡薄等因素,为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由司法所负责监督实施。矫正重点为:实行一月一走访,掌握刘某某工作、生活等相关动态,引导监护人从关爱的角度出发,做好刘某某日常监管同时,加强道德教育;实行一月两次谈话,密切掌握刘某某思想变化及行动轨迹,抓好经常性的心理疏导和认知教育,积极建立信任关系,帮助其敞开心扉。一对一进行法治教育学习,反复强调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考虑到刘某某的特殊情况,司法所在教育内容、形势、频率上均给予区别对待。在教育内容上,根据刘某某实际状况,进一步加强了公共道德教育、法律常识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传统文化教育。在教育形式上,联合刘某某监护人叶某某,辖区民警、社区矫正志愿者等多方力量,从不同角度、不同时间段开展跟进教育。在教育频率上,打破常规要求,每次报到必谈话,每次走访必谈心、同时根据其心理动态,做好及时的警示教育。
在教育矫正实施初期,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刘某某虽能按要求接受社区矫正,但理解能力较弱,对自己所犯错误认识不足,存在较为严重的侥幸心理,如不及时纠正,有再犯罪的风险。对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加强监管教育力度的同时,采取以案释法的形势,及时搜集了一些典型的案例对其进行教育,并明确指出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再犯罪所面临的严重后果。在这一过程中,工作人员力求耐心细致,反复讲解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要求其务必遵守,确保按时期满解矫。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引导其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由于刘某某有惧怕生人,自卑且不能正常与他人交流的特点,在矫正过程中,司法所考虑其安全情况和心理因素,在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给予特别关照,允许其由监护人陪同参加。同时,更加注重日常的教育管理和劳动服务。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考虑到刘某某属于精神病患,精神情绪的稳定性较差,对其开展心理健康辅导很有必要。对此,司法所多次组织心理咨询师对刘某某开展心理评估、心理健康教育、正确应对压力教育等一系列活动。通过多方疏导教育,刘某某自卑、抵触心理有所改观,从最初的低头不语,到现在能够简短交流,有了很大的改观。同时,他也对自己之前所犯错误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意识到偷盗他人财物应该受到法律惩处。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在教育矫正过程中,矫正小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刘某某的监护人叶某某,积极配合司法所开展相应的矫正工作,在日常监管、日常教育等多方面给予全力支持,在工作人员电话回访、实地走访过程中,叶某某每次均会积极向司法所汇报刘某某近段时间的动向及思想情况,配合司法所实时掌握刘某某的实际情况,使司法所能够准确的掌握刘某某的现实表现,为更好的开展矫正工作保驾护航。而村居工作站、社区志愿者、辖区派出所也积极参与针对刘某某的教育矫正,这种多方联合的方式,促进了矫正质量的提升。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为使教育矫正达到预期效果,引导刘某某正视自身错误,尽快融入社会。司法所采用分类矫治的方式,积极借助社会力量,经常性邀请社区志愿者、派出所民警、监狱狱警等,联合开展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邀请心理咨询师、社会爱心人士等对刘某某开展人生、道德、责任等方面的认知引导教育;并多次组织刘某某参与有教育意义的社区服务,使刘某某在社区服务中有所学习、有所体会、有所成长。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两个月的社区矫正,刘某某认识到了矫正初期自己胆怯自卑、不理解、存在侥幸心理的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明确,法律意识增强,思想意识提升,能够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各项表现均为良好。通过教育矫正,刘某某的性格逐渐发生转变,愿意与工作人员多进行语言交流,也保证日后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据监护人叶某某反馈,刘某某比以前更懂事了,工作也更加努力,相信经过这次教训,以后绝不会再去触犯法律底线。
【小结(或反思)】
刘某某作为患有精神疾病的社区矫正对象,受到了法律制裁,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比较深刻,也非常珍惜回归社会的自由。但是,其作为弱势群体,在心理上比普通人更为敏感、脆弱,加上长年缺少与社会人员的沟通交流,需要工作人员在监管的同时,侧重关爱、引导与教育、帮扶。辖区司法所充分调动了社会组织、专业人员参与教育矫正的积极性,一则给予了矫正对象足够的尊重、关爱,让其以正确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阳光的心态融入社会;二则给予了矫正对象充分的耐心和理解,在日常教育矫正过程中付出比一般矫正对象多几倍的时间和精力。三则充分联合社会力量参与帮扶。社会的温情与援助,帮助刘某某积极进行思想转化、改造自我,促使其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配合教育改造,从而实现了社区矫正的预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