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州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龙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5-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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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SJJZ154397691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云南省文山州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龙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龙某某,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2017年4月2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间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2017年5月23日上午,龙某某到砚山县司法局报到登记,2017年5月23日下午到砚山县司法局某司法所报到办理入矫手续,由司法所负责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日常监管。
龙某某出生地为四川成都,户口由四川成都迁移至文山州砚山县,家庭条件尚好,现年54岁的他已经养育了两个子女,长子在四川成都工作,长女在文山州广南县中医院工作。龙某某被判刑入矫之初,虽能主动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且服从管理,遵守纪律,积极参加各项社区服务和教育培训,但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对他进行走访和谈话时,还是能从他的言谈中了解到他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被判处缓刑心存不服,对社区矫正不理解,认为自己和保险公司已经积极进行了赔偿(理赔),对方也出具了谅解书,案件应该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为什么自己还要被判刑接受社区矫正。为此他思想压力很大,意志消沉。犯罪前他性格开朗,人际关系较好,子女成器,自己和妻子开办一家人工菌子厂经营得当,生意红火,一家人日子过得很是惬意,但他犯罪后情绪低落、整天唉声叹气、失去上进心,对社区矫正有较强的对抗情绪。由于自己犯罪后驾驶证被吊销,无法驾驶车辆运输、销售菌子,加上情绪低落,无心经营,菌子厂生意直线下滑,导致亏损。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针对龙某某的特殊情况,司法所及时组织龙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召开会议,专门针对龙某某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一是及时调整矫正小组成员。司法所了解到到龙某某并不常年在户籍地居住,而是居住于其租赁建成的菌子厂里,户籍地村组干部不了解其状况。为更好地对龙某某进行教育监管和帮教,司法所及时对矫正小组成员进行调整,将龙某某居住地村小组干部纳入其矫正小组成员中。二是针对龙某某表面虽认罪服法,但对社区矫正有较强的对抗情绪且心里负担过重、自卑情形严重的实际,司法所决定改变矫正方向,由严厉教育矫正改为结合侧面引导教育,重点增强自信、消除负面情形。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针对龙某某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注重在集中学习教育时,搜寻部分积极的、正面的社区矫正警示教育片供其观看,以提高其认罪服法的意识,使其真正认识到因自己的过错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和损失。司法所工作人员利用每月见面汇报的时机,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在谈话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没有将他作为一名罪犯对待,而是心平气、与其平等地进行谈话谈心,以拉家常的形式了解其家庭情况、思想状况、工作生活情况,让龙某某每次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接触、谈话在自由轻松的氛围下进行,逐步消除了龙某某认为自己是罪犯会受到训斥、歧视的顾虑,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的方式,进而消除抵触情绪,最终心甘情愿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龙某某每月能按时按量参加社区服务,通过社区服务,龙某某身份意识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逐步提高,矫正自觉性明显加强。
(四)实施心理矫正等情况
龙某某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年都对其开展二次以上社区矫正心理测评,针对测评结果,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证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心理疏导,以充分了解其心理健康状况,使心理矫治工作做得有的放矢。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龙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分别是司法所所长、村委会综治专干、村小组组长,龙某某的妻子作为监督人。在对龙某某进行教育矫正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龙某某与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相比文化水平较高并写得一手好字,为此工作人员经常鼓励其帮教不会书写书面思想汇报的服刑人员,同时将其树为社区服刑人员的正面典型,提高其工作生活的自信心、积极性。其他矫正小组成员已经常对龙某某进行帮教,村小组组长彭某某不仅是龙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也是出租承包地给龙某某栽种菌子的出租方,因此他与龙某某的接触较多。在日常接触和交流中,他时常鼓励龙某某要认真服刑、增强自信。龙某某的妻子也能切实负起监督责任,与子女共同鼓励、支持龙某某。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在与龙某某的日常谈话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在龙某某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因被害人是无儿无女的精神病人,其兄弟和孙女因赔偿金分配问题再次将龙某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文山市人民法院。对此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高度重视,除对其进行劝导外,还为其联系了律师,为其书写答辩状提交文山市人民法院,支持其积极应诉,最终该案得意圆满解决,彻底去除了龙某某的心病。针对龙某某驾驶证被吊销一事,司法所工作人员时常教育提醒他不能无证驾驶,经营菌子厂运输问题可通过聘请驾驶员解决。龙某某重拾自信后,菌子厂生意逐步好转并扩大了生产规模,他接受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建议,聘请了一个专职驾驶员负责菌子送货运输,聘请了2名小工负责菌子的装包和管理,菌子厂生意蒸蒸日上。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一)通过工作人员循序渐进,以情感召,以法服人的工作方法,龙某某对工作人员充分信任,并能推心置腹地主动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十分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并且思想上有了重要转变,逐渐燃起了生活的希望,不再表现出自卑心理,情绪逐渐乐观起来。
(二)通过工作人员的家访,使社区服刑人员龙某某的家属充分理解龙某某现在的心理情况,让他们一起帮助、鼓励龙某某认真服刑,重塑信心。
(三)通过开展心理矫治,使社区服刑人员龙某某心理压力逐渐疏缓,表现出积极的服刑意识。
(四)通过矫正小组的成员的特殊帮矫措施和鼓励社区服刑人员龙某某重拾生活自信,发家致富。
(五)通过社会力量帮扶为龙某某解决法律问题后,龙某某生活积极性大增,重新经营菌子厂,将本已经亏损的菌子生意越做越大,树立了重新做人的勇气。
【小结(或反思)】
(一)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更多的意义体现在如何帮助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顺利回归社会,为社会做贡献。社区矫正对象虽然是违法犯罪人员,但有部分人员素质较高,自尊心极强,犯罪是因为一时糊涂,其主观恶性不大,并且犯罪后都有悔过心理,因此我们不能将其等同恶性很大的罪犯看待,心存歧视,恶性训斥,践踏人格。这样容易造成他们自卑、阻碍沟通,违背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真实意义,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要及时并充分掌握矫正对象的家庭、生活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积极有力因素,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的原则,尽可能为矫正对象排忧解难。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调动矫正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矫正对象适应社会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