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段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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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Z154380866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段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段某,男,1996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2016年6月16日,段某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为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2016年7月3日,段某到龙华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管。
段某是家中幼子,他有一个姐姐长期在外省工作,段某父亲在其7岁时因病去世,与做茶叶生意的母亲相依为命。由于自小失去父爱,母亲经商早出晚归,段某长期得不到父母的关怀,导致其辍学在家自暴自弃。且其母亲脾气暴躁,只知道用暴力解决问题,平日沟通缺乏技巧,造成段某心理的畸形发展,一定程度上在段某的心里播下暴戾的种子,习惯用对抗去解决问题,心理承受能力脆弱,情绪容易波动。段某结识了一群喜欢上酒吧、打游戏、不思进取的伙伴,最终伙同社会上的小混混走上犯罪道路。案发时,段某伙同三人抢走两名被害人人民币70元及一部苹果5手机。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段某犯罪后,陷入了思想上无法认同自己,缺乏社会归属感以及家庭关系失调的痛苦迷茫中。他没有特长和技能,所学的知识能力无法适应社会,跟不上社会前进的脚步。判决后他虽然脱离了原来的朋友圈,但是案件对其造成较大的打击,从此沉默寡言,整日整夜闭门在家,无所事事,沉迷于电脑游戏。且段某同母亲及其姐姐经常发生口角,严重影响家庭关系,制约着家庭和谐发展,同时也给我们的社矫工作带来了挑战性的难题。
社区矫正小组在对段某开展矫正工作时,根据其成长经历、个性特征、家庭背景、犯罪心理等多种因素,制定专门的矫正方案,明确矫正工作目标、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措施,侧重帮助其增强法律意识,重建家庭亲情关系,确保有效矫正,使其能早日回归社会。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根据段某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兴趣爱好、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
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段某的家庭建立经常性联络制度,定期开展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段某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同时劝导其母亲对段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组织段某参加社区服务,并以志愿者身份参加各种公益性活动、大型法制宣传以及让其参加校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教育,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扭转其对人际关系的错误看法,重塑自我。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尽管段某初期表面上表现得情感麻木、绝望抗拒、不予合作,但在其内心深处,仍然希望获得别人的关注和关怀,渴望感受到别人的温暖。工作人员积极为段某进行心理疏导,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段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工作人员产生信任。同时,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段某开展心理评估、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预测等一系列活动,帮助其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犯罪后,段某陷入了思想上无法认同自己、缺乏社会归属感的痛苦迷茫中。他没有特长和技能,之前的知识能力已不适应社会。判决后他脱离了原来的朋友圈,又难以获得他人信任融入新的交往圈子。司法所接收段某后,矫正小组对其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电子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段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通过评语、加分、升级等肯定段某的表现,平复其无用感及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司法所积极开发社会资源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邀请其居住地社区工作站的青少年服务社工合作,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段某进行心理调适、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共同做好段某的教育保护与行为矫正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经过社矫工作人员的教育帮扶,段某深受触动,自卑心理消除,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性格沉稳平和,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段某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同时,段某积极面对生活,在其表哥的协助下在南山一家房地产公司做销售工作,取得了良好的业绩,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段某与母亲、姐姐的关系融洽,过去缺失的亲情逐步归位。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段某受到了法律制裁,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比较深刻,非常珍惜回归社会的自由,但是,由于其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方式简单粗暴,又深受朋友圈子不良生活环境的影响,与社会产生疏离感、不适应,面临着思想融入、经济融入、社会融入的诸多困难。本案中,司法所根据上述特点,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