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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某体育舞蹈培训中心开办人胡某某参与受伤学员易某某诉其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案

  • 案例时间:2020-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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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LGLD1559612676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胡某某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五江建材城开办了一家“舞江体育舞蹈培训中心”。2016年3月10日,易某某家长为易某某缴费1800元,让其参加了胡某某开办的上述培训中心的舞蹈学习课程。

2016年7月21日上午八点前,易某某的母亲着急上班,便将易某某留在培训中心楼下等待上课。易某某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在培训中心内摔伤,培训中心老师将易某某送往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同日,易某某父母将其转至娄底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6天,用去医疗费用12147.04元。易某某的损伤被诊断为左肱骨骨折。

2016年9月18日,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委托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对易某某的伤残等级、继续治疗费用、伤休与陪护情况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易某某之损伤程度属九级伤残;2、伤休时间从伤后起共计六个月;3、2016年9月19日之前的医疗费用凭医院发票由处理部门审核支付,2016年9月20日始继续治疗费用限6000元使用(包括取内固定物手术费用);4、陪护1人三个月;5、建议营养期限叁个月。

易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胡某某与其丈夫共同连带赔偿医药费用、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经济损失158779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胡某某对上述鉴定意见提出了异议,并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要求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

一审法院以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受伤事件发生时,易某某已经在培训中心教室内进行课前准备,胡某某开办的培训中心负有管理、安全注意义务,胡某某没有安排专人在教室内管理,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部分次要责任为由,判决胡某某承担36720元,其余部分由易某某及其监护人负担。

胡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代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撤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6)湘1302民初3405号民事判决,发回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重审。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教育机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本案系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主要争议焦点问题为易某某摔伤的具体地点在何处以及一审法院应否采信易某某单方委托进行的司法鉴定意见。具体而言,有以下两点: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1、易某某系在培训中心外自行摔伤,并非在教室内摔伤

2016年7月21日上午8点10分左右,易某某之母因着急上班,便将不到六岁的易某某留到“舞江舞蹈培训中心”楼下,没有通知培训中心老师便自行离开,将易某某完全置于无人监护的状态。而胡某某开办的“舞江舞蹈培训中心”上课时间为上午9:00-10:30,一般8:50分左右才有老师来开门,正是在这段等待上课时间里,易某某自己摔伤。

(2)一审中,易某某向法庭提交的唯一证明其在教室内摔伤的证据是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但刘某某已出庭作证,证明其是受到易某某法定监护人的诱骗才出具了虚假证言,其并不知道易某某摔伤的具体时间,也不知道易某某到底是在哪里摔伤的。而且,易某某摔伤的是手臂,并不影响腿部行走,完全可能是在培训中心外面摔伤,然后再到教室里寻求老师帮助。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在易某某明显无法证明其在培训中心内摔伤的情况下,仍然认定其是在教室内进行课前准备时摔伤,明显错误。

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剥夺了胡某某要求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一审庭审中,胡某某当庭对被上诉人的伤残鉴定意见提出了异议,认为易某某系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进行损伤程度鉴定适用职工工伤标准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并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要求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但一审法院并未理会,而对易某某单方委托进行的鉴定意见直接认定,明显剥夺了胡某某的诉讼权利。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裁判文书】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支持胡某某的上诉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学生意外摔伤导致伤残,要求培训中心赔付医药费等相关费用的民事纠纷。本案值得探讨的是,无法确定学生在培训中心内还是培训中心外摔伤,培训学校是否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此规定表明教育机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的意外伤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本案中易某某是胡某某开办的培训中心的学生,培训中心应对易某某承担教育管理责任。

易某某的母亲将其放在培训中心外就自行离开,使得易某某在等待上课期间发生左手摔伤的意外事件,但无法确定易某某是在培训中心内摔伤还是在培训中心外摔伤,本案在易某某在何处摔伤的基本事实都未查清的情况,一审法院仍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判决胡某某承担一定的责任,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而且,胡某某在一审中已向法院提及要求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但法院并未理会,剥夺了胡某某的诉讼权利,明显程序违法。所以,本案最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结语和建议】

校园等教育机构伤害案件原因复杂多变,对于学校等教育机构和学生家长而言都是难言之痛,如何既能让学生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健康成长,又能让学校等教育机构在进行教学活动时不因噎废食,畏首畏尾地规避一切教学风险,是值得讨论和研究的问题。

从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角度来说,强化校园以及教育培训机构安全重在培养防范于未然的意识,学校以及教育培训机构应该切实做好教育活动中的安全工作,有严格的保护措施,明确的责任分工,合格的教学设施,有效的安全教育,及时告诫,将安全隐患扼杀在摇篮之中,从而达到将校园以及教育机构安全伤害后果降到最低的状态。从社会角度考虑,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特别是普及校园以及教育机构意外伤害责任险,解放学校以及教育机构的能动性,以促进教学活动的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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