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8-1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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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JJZ154345609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79年9月出生,户籍地均为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2017年1月23日,因犯强迫交易罪被马鞍山市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2017年2月8日,王某到和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王某判刑前一家三口均在南京市浦口区生活,被判刑后,王某回马鞍山市和县接受社区矫正,其妻子及孩子还生活在南京市浦口区。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 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后,通过与其谈话了解后,进行了情况分析,结合王某家庭、生活、工作情况实际,制定了针对性矫正方案,重点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求王某每月上交思想汇报、定期对其进行走访等措施,了解、掌握王某的表现和实际情况,督促其遵纪守法、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二是司法所工作人员、村(社区)干部及其家属组成帮教小组,借助亲情的力量提升对王某的矫正效果。三是组织王某参加社区服务,加强其社会公益意识,提升其社会责任感和归属感,为其顺利回归社会,为民服务提前做好准备。四是关注王某的思想动态,司法所长和工作人员不定期找其谈心谈话,发现存在心理问题或疑惑,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积极帮其化解心结,鼓励他树立信心,直面生活的困难和挑战。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县社区矫正中心组织其观看《安徽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教育片,进行学习测试,使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制度规定,增强服刑意识。定期邀请县检察院、公安局相关同志为其开展集中性认罪伏法、政策、警示教育,加强行为意识教育,促进其安心接受矫正。
注重个别教育,依托村(社区)干部,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王某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同时劝导其父母和妻子,对王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其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司法所对王某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管理,王某逐步转变了自大、无所谓、随意的态度,重新步入正轨,认真服刑,积极改造。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根据王某的个人情况,定期要求王某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清扫法治广场环境卫生、敬老院除草、公路两旁清理白色垃圾等社区服务活动。通过社区服务,不仅增强了王某的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观念,重新修复社会关系,在劳动中实现自我提升。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工作人员对王某开展心理辅导,与王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同时,邀请心理咨询师对王某开展心理评估、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预测等一系列活动,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认清自己的身份,好好服刑改造。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健全矫正小组,通过多方面的矫正监管、教育引导,使王某正确认识了社区矫正的意义,认清了自己所犯的错误,表示将下决心好好改造,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报答社会。为了增加王某的社会责任感,我们在帮助其提高法律意识的同时,还积极引导他参与“日行一善”活动,多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力所能及的做些好事善事。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教育、细心开导,王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和反醒,不仅能够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各项行为规范,积极参加社区服务,而且得到了家人、亲属、邻居的一致认可,重新找回了自我。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王某的教育引导,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依托和县社区矫正中心教育培训课堂,定期邀请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等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教育活动,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王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助其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针对性地教育管理,王某一改往日的冲动、自大、无所谓的态度,重新找到了生活的信心路。王某现在生活安稳,积极向上,遵纪守法,性格温和,不再与人发生冲突,能够主动学习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其监护人对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也非常配合。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加强和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切实从生活上、精神上给予关心,力所能及的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顺利度过矫正期。本案中的王某性格易冲动,受家庭条件、文化素质、生活环境等因素的限制,分辨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相对较差。司法所工作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工作,加强人文关怀,积极对其进行适应性帮扶,使其逐渐化解抵触情绪,积极配合工作人员的管理,收到了较好的矫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