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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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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SJJZ154336773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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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77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2009年8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3万元。因狱中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减刑。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30日起至2024年4月29日止。2017年1月11日,因患肝癌等重病被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1月16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干警持相关法律文书,将刘某押送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司法局暂予监外执行,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司法所根据入矫学习、个别谈话和走访调查的情况为刘某制定了矫正方案,针对其所犯罪行社区危害巨大,其本人在监狱服刑多年,社会适应性差,目前身体健康状况差等特点确定了以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报到、思想汇报和走访制度为主线,辅以关心、感化教育的矫正思路。成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村干部、志愿者和家属为成员的“4+X”矫正小组,对刘某实施全方位的教育矫正。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后,对其开展了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了刘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教育矫正刘某的行为恶习,使其养成了健康良好的生活方式,实现顺利融入社会。依托矫正小组,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了解生活情况,治疗情况,教育引导刘某向善。同时劝导其妻等家庭成员,对刘某多些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其家庭和谐,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其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三)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八年多的监狱生活,使刘某经历了长期脱离社会的生活,加之身患重病,使他失去了适应社会的能力。回社区服刑后,过去的朋友、邻居对他避而远之,甚至警惕防备,他自己也十分自卑,不愿意面对,大部分时间将自己关在家里。为了打开刘某的心理防线,使他主动配合社区矫正管理,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到他家开展走访。在走访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刘某病情严重,不但自己无法工作,没有收入,每个月还需要开支3000元左右的治疗费用,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司法所将他列为重点帮扶对象,多次向上级司法局和镇政府汇报情况,在司法所的协调下,娄星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关心慰问,送去大米、食用油等物资,帮助他解决生活中的一些实际困难,娄星区民政部门还为刘某落实了低保待遇。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矫正小组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对刘某开展心理辅导,与他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了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痛苦和困难,是真心帮助他,逐步产生了信任,并慢慢适应社会生活,从消极治疗变得积极面对,主动参与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服务活动。其心理、生理健康正随着社区服刑的开展正逐步恢复。

(五)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通过社会组织、慈善救助等多种渠道,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刘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帮助其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期间的积极治疗,刘某病情逐步稳定的同时,其自卑心理也在逐步消除,法律意识也逐步增强,性格变得沉稳平和,重新振作了精神,重拾了信心。社区服刑近两年以来,刘某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越界情况,无人机分离情况,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能够正确面对目前各方面的困难情况,对社会的怨言少了,对生活的态度乐观了,最近除安心在家养病外,也开始主动承担一些简单家务和农业生产。

【小结(或反思)】

有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经历过长期的监狱生活,受到了最严历的法律制裁,因为长期脱离社会生活,社会适应能力一般较差,现在因身体重病等原因回到社区服刑,往往存在严重自卑情绪,特别是一些患重病出狱的,既要面对死亡的威胁,又要承受因长期大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等现实问题,如果不能树立良好的心态,很容易发展为自闭、厌世,甚至不计后果报负社会。本案中,司法所根据服刑人员及其家庭特点,立足监督和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在加强教育监管的同时,给予充分的关心和帮助,以心换心,以情感化,赢得了社区服刑人员的信任,让其从心底里服从管理,接受现实,逐步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治疗,以乐观的态度面对生活,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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