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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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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Z154319785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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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81年5月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居住地为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原职业为经营客运车辆。李某某因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2015年5月25日,李某某到东源县司法局入矫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入矫伊始,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李某某入矫谈话,详细分析其犯罪行为和法律判决,讲解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增强其认罪悔罪和服刑意识。针对李某某文化水平低、性格偏执、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充分意识到犯罪行为所要承担的后果的特点,确定了以“增强法制观念,执行法律判决,遵守社矫规定”为重点的矫正方案。在矫正过程中,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生活情况,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同时劝导其妻子,对李某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达到教育目的。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李某某在矫期间,能够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并能通过学习加强自身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个别谈话主要针对李某某本人犯罪造成后果引起的心理问题,对其心理状况进行针对性疏导。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李某某在矫期间,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踊跃投身社区公益志愿活动,多次到敬老院慰问孤寡老人,为老人打扫卫生,嘘寒问暖。李某某对于司法所组织的法律宣传活动也积极参与,参加法律宣传活动对于他们来说意义很不一般,不仅让他吸取教训、学习法律、宣传法律,更是以身说法,更有效地提升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意识。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李某某入矫后,对其进行了全面的心理健康辅导,同时加强与李某某亲属及同事的沟通,引导李某某身边的人本着宽容、尊重、接纳的原则,主动接近李某某,让其切实感受到亲友和邻居并没有抛弃他、看不起他,使他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坚定重新做人的自信心,最大限度地消除消极情绪和巨大的身份落差。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以司法所工作人员、志愿者、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根据制订的矫正方案,对李某某实施全方位矫正管理。1.每月对其开展8小时以上的法治教育,播放相关法律案例视频,更好的学习法律知识,使其对自己以往的错误行为有一个客观的认识,同时强化其服刑意识,认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提高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2.定期走访李某某家属、村委会等,了解掌握李某某的近期动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矫正小组成员经常以各种形式与李某某进行思想交流,拉近距离、建立信任,李某某感受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良苦用心,逐渐敞开心扉,谈起了自己在整个事件中的心理变化轨迹,决心以后一定会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好好改造,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用的人。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为更好对李某某实施针对性监管教育,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走访到李某某家中与其谈心,并与其妻子沟通,请其妻子在生活和工作上多关心李某某,慢慢引导他振作起来,树立起家庭责任感,让他能够感受家的温暖,转变思想,对生活充满信心。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李某某社区矫正期间,能配合司法所的日常监管工作,进行电话汇报和提交思想汇报,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活动和公益劳动。服刑期间在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改变矫正初期的消极状态,重新对生活和事业有了信心,并对解矫后的生活有了明确的规划。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期间,他们心理状态、社会声誉存在严重落差,导致他们情绪低落,失去人生的方向。作为监管部门,社区矫正的重点是放在心理疏导和职业规划方面,并给予适当指导和积极鼓励,让其重拾工作信心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李某某能够积极参加公益服务,奉献爱心、服务社区,获得了社区群众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