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龚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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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JZ154270115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龚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龚某,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居住地为江苏省常州市经济开发区。2018年6月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2018年6月21日,龚某到武进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龚某入矫后,司法所通过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到其家庭情况和其对社区矫正的真实想法。龚某有一定的自卑心理,怕别人看不起。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思想帮教、生活关怀和法治教育,彻底打消了龚某的后顾之忧。同时,通过对其开展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使其充分认识自身罪错,帮助其消除心理障碍,痛改前非,重树信心。
(二)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针对龚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主动与其所在村委沟通,让龚某参加社区服务。由于龚某居住地村委属于涉路村委,铁路沿线安全工作一直是村委工作的重中之重,村委动员其参与到护路工作中,为所在地区做出贡献。龚某在护路服务中表现良好,社区服务意识明显增强,从最初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龚某的表现受到了当地村委好评,也进一步增强了其社区矫正的自信。
(三)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龚某的矫正小组成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专职社工、村委工作人员、志愿者、家属组成,对龚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管理,准确掌握龚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四)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司法所走访得知龚某系某公司一名普通维修工,公司老板和同事都反映其为人老实,工作勤恳,并愿意帮助司法所一起对其进行监督教育帮扶。公司老板还主动到龚某家中了解详情,并表示对其不会放弃,定期与其交流谈心,督促其学习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教育矫正,龚某法律意识增强,认罪悔罪,消除了自卑心理,重振精神,重塑信心,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与家人关系融洽,工作认真,公司给其增加了薪水。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通常存在一定的自卑心理,害怕被家属责怪,担心被社会歧视。该案例中,司法所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循善诱,在规范日常监督管理、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龚某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给予龚某工作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关怀,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