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尚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8-07-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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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SJJZ154259597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尚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尚某,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2018年2月13日,被多伦县人民法院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31日至2019年1月30日。2018年2月24日,高某到多伦县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2018年2月24日,尚某到多伦县某镇司法所报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尚某后,针对尚某报到时态度以及表现情况,司法所所长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时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成员及其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并将其列入严格管理阶段,为其制定了矫正方案。通过矫正方案的制定实施,使其认罪伏法,服从监督、管理,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纪律,达到回归社会的目的。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在入矫后,司法所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尚某表示当时并不知道林业局审批准予采伐的数目,没有及时向林业部门报告,而是抱有侥幸心理,把树苗装车运走,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而导致犯法。在今后的日子里,会积极服从司法所的教育管理,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按时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及时汇报思想动态,以乐观的心态面对一切。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尚某到司法所报到后不久,司法所组织了社区服务,内容是到镇上社区清理垃圾和捡塑料袋,尚某不怕脏不怕累,积极主动,取得了很好的劳动效果,进而提高了集体意识,把劳动当作回报社会、悔过自新的一种方式,有利于其放下心理包袱,感受到社会依然需要他们,通过奉献体现自己的价值。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情况
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心理健康测评,结论为尚某社会危害性小,重新犯罪可能性低,回归社会趋向较好。通过矫正小组对其进行心理健康服务,加强人为关怀和心理疏导,帮助他重新融入社会,提高承受挫折、适应环境能力。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社区组长进行入户走访,及时掌握其思想及生活工作动态,并鼓励其积极改造,顺利融入社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教育矫正,尚某认罪悔罪态度明显,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心态积极向上。他们夫妻二人在村子里开了一个农家乐饭店,饭菜经济实惠,服务热情,在周边村子和县城口碑很好,每年到旅游季节,外来游客去品尝农家菜的也很多,这给他带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还解决了村里的剩余劳动力,在自己增加收入的同时,也带动了村民共同富裕,得到了大家的一致好评。
尚某说:“因为无知我犯了罪,你们没有歧视我,而是用真情实意感化帮助我,不仅使我放下思想负担,积极改造,而且提升了我的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成为了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用的人。”
【小结(或反思)】
本案社区服刑人员尚某因法律意识淡薄,不注重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学习和了解,而是抱有侥幸心理,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针对尚某出现的问题,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坚持依法矫正和人性化矫正相结合,通过以人为本,以情感召,以法服人的工作方针,根据其心理行为和生活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其提高矫正质量,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