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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于某等四人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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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于某等四人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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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于某,男,1976年7月出生;侯某,女,1969年10月出生;武某,女,1983年3月出生;张某,女,1962年6月出生。以上4人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2017年12月15日,于某等4人以迁西县某有限公司铁矿产生的噪音影响生活为由,利用拦截运输车辆通行的方式要挟该铁矿,从而达到提高补偿的目的,该行为造成铁矿停产15天,损失6万余元。

2018年6月5日,迁西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于某等4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

2018年6月21日,于某等4人到迁西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于某等4人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他们的家庭、个人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走访了解:

1.于某幼年失学后一直在家务农,妻子十多年前去世,没有子女。于某现与其父前后院居住,其父70多岁,年老体弱,父子二人互相照料,靠种植板栗和出租少量土地维持生计,极不宽裕;

2.侯某初中毕业,结婚二十多年,婚后操持家务,做些农活,育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侯某夫妻与儿子、儿媳、孙女和未出嫁的女儿共同生活,以侯某丈夫和儿子务工务农为主要收入来源,家庭较为和睦,经济状况尚可;

3.武某初中文化,已婚,育有一子一女,儿子上小学,女儿属学龄前儿童。武某丈夫以务农为业,农闲时打些零工,家庭经济状况尚可;

4.张某婚前与侯某同村,婚后务农为生,育有一子一女,女儿已出嫁外村。张某现与丈夫、儿子共同生活,夫妻二人靠制售豆腐为生,在邻村之间熟人较多,生活状况一般。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走访过程中发现,于某等4人虽然口头表示认罪悔罪,但是从其言谈中可以发现,他们并不能正确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司法机关和受害人均心怀不满,只是畏于法律威严停止了违法行为,并没有从内心认真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没有接受社区矫正改过自新的自觉。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集中开展法治教育和警示教育情况

迁西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和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于某等4人入矫后表现出的对犯罪行为认识不足、对社区矫正存在抵触心理、难以适应社区服刑人员身份等问题,为于某等4人发放矫正手册,开展认罪悔罪教育,从犯罪事实、刑法条文、罪刑法定等方面剖析4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事实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使他们深刻认识到法院判决的正当性和权威性,消除不满情绪,正确认识、对待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

(二)个别谈话教育和个案矫正情况

针对于某等4人不同的个性特征和家庭环境,司法所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矫正方案:

1.于某独居,且其父年老体弱,矫正方案侧重于加强责任意识教育、进行技能培训,一方面增强其守法自觉,另一方面鼓励其科学种植,提高板栗树的产量;

2.侯某和张某年龄相仿,自小同村长大,又共同嫁入现在的居住地,矫正方案侧重于加强家庭家教家风教育,引导两人切实承担妻子和母亲的责任;

3.武某年龄相对较小,子女均在上学,矫正方案侧重于进行心理辅导,努力消除悲观心理,尽快适应社会。

于某等4人居住地周边铁矿资源丰富,村民与矿企利益纠纷多发。为使4人依法正确处理矛盾纠纷,避免再次违法犯罪,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村干部的陪同下,多次进行走访,了解生产生活情况,加强法治教育和心理疏导,并分别与4人家属进行沟通交流,讲明矫正小组的重要作用,要求小组成员积极参与对4人的教育矫正。

(三)组织社区服务情况

于某等4人系共同犯罪,且在同一村服刑,均具有劳动能力。为了增强他们的集体观念、奉献意识,司法所组织他们定期参加社区服务,帮助他们修复社会关系。

司法所安排于某等4人定期清扫村内街道、清除杂草垃圾、发放普法传单、宣传扫黑除恶,通过社区服务,培养他们正确的劳动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情况

为深入了解于某等4人的心理状态,矫正不良心理,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与他们平等、真诚、深入地进行沟通交流,鼓励他们说出心中所想,耐心解答他们对政策、法律的困惑,进行心理疏导。同时,多次安排有心理咨询资质的志愿者对于某等4人进行心理测评和心理咨询,帮助他们释放不良情绪,改变错误认知,消除自卑心理,重新树立生活信心。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为于某等4人分别成立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和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3名女性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小组中均有女性工作人员参加。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监管教育,了解、掌握、报告于某等4人思想动态和矫正情况,确保各项教育、矫正措施落实到位。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接受社区矫正以来,于某等4人消除了抵触心理,态度明显好转,能够正确认识犯罪行为及后果,能够认真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上交思想汇报,积极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得到了家庭成员和村民的认可。同时,于某等4人现身说法,积极参加法治宣传,增强了身边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意识,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小结(或反思)】

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在受到法律惩处后,难以改变思维定式,认为自己受了冤枉,不能正确对待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及时了解他们的心理状态,与他们深入交流,进行法治教育和适度的心理干预,帮助他们提升法律素养,修复社会关系,以良好面貌重新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