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依法接受教育矫正并获温州好人称号
- 案例时间:2018-0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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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JZ154113868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依法接受教育矫正并获温州好人称号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黄某某,男,1971年1月出生,离异,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2017年7月24日,因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5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2017年8月11日,黄某某到温州市洞头区司法局报到,由洞头区某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黄某某被判刑入矫后,司法所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其行为举止有些反常,时常唉声叹气,当工作人员告知有关社区矫正事项和询问其个人情况时,黄某某态度唯唯诺诺,给人一种唯命是从,低人一等的感觉,其言语中有种对今后生活丧失希望的感觉。对这种不正常现象,司法所工作人员决定深入了解掌握背后原因。通过加强日常谈话教育和走访力度,得知黄某某有婚生一子一女,离婚后儿子归其监护抚养,目前黄某某正和一外省籍女子恋爱,在温州乐清就读初中二年级的儿子由该女子照顾。其位于洞头区某某镇街某某村的房屋新建不久,正需用钱,但因犯罪前其工作、生活圈子主要在温州乐清,根据矫正有关规定,入矫前3个月不能随意外出到乐清,致使其错失不少工作机会,缺少稳定收入,生活压力大。针对上述情况,工作人员及时转变思路,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通过唠家常、常走访等方式,使其感受到社区矫正人性化管理的一面,逐步消除抵触心理,积极主动接受社区矫正监管;对其工作上遇到的问题,主动帮助其搜集招工信息。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他顺利承接了位于温州市龙湾区的一处路面拓宽工程,工作得以稳定。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
一是根据在册服刑人员犯罪类型,有针对性地每月组织一期“修心讲堂”活动,集中教育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矫正有关规定和中华传统美德等方面知识,强化服刑人员的在刑意识和遵守发扬公共道德、传统美德的意识。二是搭建社区服刑人员“现身说法”警示教育平台,安排黄某某在“修心讲堂”上自我剖析,讲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自身、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讲述当初自己被关押在看守所丧失自由等情况,对比如今矫正后的生活情况,警醒自己和其他在矫人员好好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提高遵规守法的服刑意识。三是深入强化个别谈话,详细了解黄某某的工作、生活、思想及存在的困难等,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端正心态,多做思想沟通;同时提醒他时刻注意自己的特殊身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制度,督促其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改造,平稳度过矫正期,顺利回归社会。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黄某某犯罪前后从事的工作基本以体力活为主,具有农民的淳朴性格,在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打扫卫生、分发宣传资料、维持法治宣传活动秩序等社区服务活动中,劳动积极性较高,不会出现挑轻嫌重和偷懒的情况,服刑意识、劳动纪律观念、社会责任感都比较强。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入矫初期,黄某某由于个人家庭生活情况的变化和对矫正认识的不到位,受监管意识一度比较淡薄,会出现定位手机无人接听、手机人机分离情况。工作人员在依规处理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矫正监管知识的讲述教育和辖区违反监管规定被收监的典型案例教育,强化其服刑在刑意识。组织其参加局层面组织的修心健康心理教育专题活动,同时特意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其单独进行一对一心理访谈疏导,制定针对性的心理矫正方案,落实心理帮扶,帮助消除心理障碍。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村居干部等矫正小组成员,积极协助配合司法所的监管,及时反应黄某某的日常生活和做工等情况,组织其参加村里的一些公益活动;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其管理等级,按期开展走访和谈话教育等;通过一系列的活动,督促其提高自觉接受监管的法律意识,进一步提升社会责任感。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依托区局层面,通过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黄某某参加由温州大学心理讲师等专业人员开展的集中修心教育心理疏导活动;司法所根据所在镇街情况,借助“节日”小助手等团队,组织其参加油菜花节等重要时段的秩序维护;村委会和村居志愿者在开展一些活动时,也邀请其参与,促进其提升公益道德心和社会责任感,更加积极主动融入社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循序渐进,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的工作方式,黄某某对司法所工作人员逐渐信任起来,能主动交流沟通,对所犯罪行的危害有了更为客观的认识,能遵守各项矫正规定,参加公益劳动和学习教育。对于黄某某因失业和离异,情绪一度比较悲观低落的情况,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分别开展心理辅导。通过心理辅导与教育谈话,黄某某的负面情绪得到疏泄,心情得到平复,积极主动寻找工作,对生活充满了信心。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8月10日,黄某某在温州龙湾某工地附近,不顾自身安危,跳入河中勇救一对落水母女,受到广大群众的赞誉。该事件已被龙湾区和洞头区电视台先后采访报道。目前龙湾区文明办已向市文明办申报“温州好人”,区司法局积极协助其向事件发生地龙湾区公安局申报“见义勇为”奖,后续还将通过市司法局申请减刑,在全区宣传其见义勇为行动,引导全区在册社区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真心悔过,做对社会有用的人。
【小结(或反思)】
对社区服刑人员既要“一视同仁”,又要“区别对待”,要根据其年龄、社会经历、犯罪类型、家庭关系、生活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因人施矫,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改造。本案中,鉴于黄某某属于初犯,法律意识淡薄,司法所对其进行针对性的法治教育,使其认罪悔罪。同时,针对其家庭离异,情绪波动较大的情况,对其进行耐心的教育和心理疏导。针对黄某某的消极心理,鼓励其积极参加社区服务,使其在为社区服务中树立自信并修复人际关系,从而逐渐融入社会。社区矫正的功能不仅仅是对服刑人员的管控和限制,更是在遵循制度和法律的前提下,通过人性的关怀,因材施教让服刑人员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积极接受改正,从而以积极的心态回归到社会,奉献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