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范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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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JJZ154044377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范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范某,男,1981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2017年5月,因交通肇事罪被十二师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2016年9月29日,范某到十二师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矫正开始时,范某对社区矫正认识不够充分,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社区矫正不理解,认为自被判缓刑没进监狱就表示自己是没罪的,并且给对方已经给予赔偿,对方表示谅解,现在该案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为何还要接受司法所的监管,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监管明确表示不服从。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接收范某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为: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针对范某对社区矫正认识不够充分,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的现状,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对范某开展了针对性的教育:首先通过每月组织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他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让他意识到法治的重要性,端正矫正态度,增强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指导他阅读法律书籍,同时针对他对社区矫正模糊认识及法律意识淡薄等特点,进行强化教育。
通过定期谈话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的给他讲解有关法律规定,使他逐渐懂得判缓刑也是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也要接受矫正。如果缓刑考验期间表现好,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期满解矫后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否则将面临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后果,让其明确认识自己是一个罪犯,明白自己的违法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懂得社区矫正不等于无罪,同时使他明白社区矫正是通过对他们这些人的思想、法律、社会公德等方面的教育矫正,成为合法公民。
(三)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在入矫之前,范某身边的各种社会上的人事关系和人际交往比较复杂。接受社区矫正后,他过去的同事、朋友,街道社区、街坊邻居对他避而远之、有所顾忌或者说甚至是警惕防备。范某自己也不好意思、不愿意面对自己所犯之罪行,所干之罪过。为此,每月中旬和月末司法所组织范某积极参加所在居住地社区参与社区公益服务,投身公益劳动,并以公益服务志愿者身份参加本地专业化社工机构的各种公益性活动,培养其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价值观念,增进促进与他人的沟通和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了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所在社区职工群众的一致认可和信任。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司法所干警定期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范某的心理进行测试,并针对问题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范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真真切切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是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的,是真心帮助他的,这就使他对司法所干警取消了心中的隔阂,产生了发自内心的信任。同时,邀请上级司法局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对范某开展心理评估、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预测等一系列活动,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勇敢的走出家门,走出社区,走向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十二师司法局建立起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专职社工、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专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对范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GPS手机定位系统、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范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第一时间告知本人,通过评语、加分、表扬、升级等肯定范某的表现,平复其无用感及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在矫正期间,帮教过程中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依托十二师司法局社区矫正教育培训学校,定期邀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狱等部门积极开展联合社区矫正教育活动,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的对范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帮社区服务助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开导,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帮扶教育,范某最终接受了社区矫正,表示将下决心好好改造,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报答社会和给对方家庭带来的伤痛。为了增加范某的社会责任感,在帮助其提高法律意识的同时还积极引导他要多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力所能及的做些好事。现在,范某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及矫正小组的教育和帮助下,按时报到、主动接受矫正、积极参加学习和公益劳动、按月思想汇报,各方面都成了其他矫正人员的表率。在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谈心汇报其思想动态时说到:“社区矫正改变了我对人生和生活的认识,让我对自己今后重新做人树立了信心,我一定努力工作,矫正自我,告别过去,创造美好的新生活”。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人员范某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比较深刻,非常珍惜回归社会的自由,但是,由于所犯罪过使其与家人亲戚朋友产生了一定的疏离感、不适应,他自身面临着思想融入、经济融入、社会融入等诸多困难,这些均是司法所干警所要面对和帮助他解决的根本性问题。本案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司法局五一农场司法所根据范某本人的上述特点,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