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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孙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9-05-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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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SJJZ153991234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孙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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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孙某某,男,青海省湟源县人,初中文化,已婚,社区矫正时间从2012年5月3日至2020年8月2日。孙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即自2008年2月19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2009年7月17日湟源县人民法院因孙某某患有乙型肝炎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因孙某某在监外执行期间认罪伏法,遵守监外执行的各项规定,2011年3月13日晚孙某某积极扑救同村村民家中大火有立功表现被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孙某某从入矫以来服从司法所各项管理规定,按时报到,按规定做身体检查,虽然乙型肝炎尚未痊愈,但能加强对自身的约束和管理,自觉参加司法所要求的学习教育等各项工作,表现良好。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按照孙某某所犯罪行和他的悔罪表现,孙某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思想端正、并有立功表现,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对其加强教育,做到每月按时做思想汇报、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按要求到县局参加学习等形式加强管理,使他能够自觉做到认罪伏法、积极改造。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专门针对他进行法律法规、思想道德教育,强化其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同时,定期与他走访面谈,反复进行思想交流,举大量实例教育他对因轻视法律而给自己、家人、社会带来的严重后果进行深刻反思。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生活、工作情况,每月合理安排两次社区服务内容,通过公益劳动的形式,不断增强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责任感。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专门针对他进行细致的思想工作,安慰他不要对一无所有的现状害怕,以后遇到什么困难司法所和政府都会竭尽所能的帮助他。通过社区矫正工作者既坚持执法严肃性、又体现人文关怀与人道主义精神的矫正方法。现在他不仅接受了司法所的日常管理,还经常询问如何做才能得表扬等。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针对其特殊情况,司法所成立了专门的由司法所成员、社区干部和家属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以教育、感化、挽救以及帮扶为主的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宽严并济,使孙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孙某某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积极接受社区矫正,主动向司法所汇报矫正期间的工作生活感受,并一再表态将在以后的生活中一定严以律已,熟知法律知识,不再发生同样的违法事情。

【小结(或反思)】

1.要尊重社区矫正对象人格,平等对待,不存歧视。社区矫正对象虽然是违法犯罪人员,但有部分人员素质较高,自尊心极强完全是因为一时糊涂,放松了警惕才导致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在犯罪后都有悔过心理,因此不能心存歧视,恶意训斥,践踏人格。这样容易造成对象自卑、自闭心理,阻碍沟通,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2.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要及时并充分掌握矫正对象的家庭、生活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积极有利因素,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的原则,尽可能为矫正对象排忧解难;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调动矫正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矫正对象适应社会,自谋出路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