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8-1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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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JZ153925924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湖北省宜都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63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2017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柴河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2017年11月13日,李某到宜都市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为其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依法监督管理。针对其个人和家庭情况,开展了认罪服法及法制、政策、警示等教育,帮助其认识自己的错误,认罪悔罪。
(二)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依托村干部及网格管理员,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引导李某搞好邻里关系,尊重他人,与邻居和睦相处,建立起良好地社会关系。李某长期在外打工,在当地无住房,2016年通过个人申请,村民集体评议,将其家庭纳入精准扶贫户。针对李某暂无住房的困难和已是精准扶贫户情况,依靠国家帮扶政策,最先解决其住房问题,在建房过程中,协调镇、村及邻里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使得建房工作十分顺利,目前李某已迁入新居。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刚开始组织李某参加社区服务时,其不愿意面对,思想上还有抵触情绪。在工作人员教育引导下,李某通过参加社区服务,与其它社区服刑人员共同合作,较好完成了任务,受到工作人员的表扬,他自己也找到了社会价值,激发了生活的信心和动力。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李某长期在外打工,性格较暴躁,易与人发生冲突。针对其特点,司法所对李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克服性格缺陷,平复心情,树立生活信心。在建房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得知其子不愿回家承担责任,就耐心细致做好李某儿子的思想工作,向他宣讲国家政策,告知赡养父母的责任。通过努力,帮助父子消除了亲情上的隔阂,使李某和儿子正确面对和处理家庭矛盾。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专职社工、志愿者为成员的“4+N”矫正小组,对李某实施全方位的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走访、集中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李某的思想动态、生活状况、现实表现、家庭困难,教育引导其通过努力融入社会。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组织李某参加宜都市司法局大堰教育基地学习及劳动,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2018年4月,组织李某参加由宜都市司法局组织的社区服刑人员参观监狱的学习教育活动,帮助李某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素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李某深受教育和触动,增强了法律意识,改变了性格脾气。李某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积极面对生活中的困难。通过社区矫正,他深刻感受到社会对他的关心和帮助,尤其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村委会,为他争取落实帮扶政策、落实宅基地、落实补助等等,使其深受教育,他表示要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去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用自己的一份力量回馈社会,用实际行动去书写今后崭新的人生。
【小结(或反思)】
在本案例中,李某长期在外务工,经济不宽裕,存在无房可住的困难。针对这些实际问题,司法所坚持以人为本,找准教育的契入点,落实好国家的帮扶政策,发挥社会力量,为其解决了住房问题,使其有了生活的必备条件,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走出生活困境,达到了教育好、改造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