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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蔡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8-1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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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JZ153925889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蔡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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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蔡某,男,1986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2014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被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为2014年9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2014年9月5日蔡某到猇亭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服刑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蔡某后,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向其发放了《社区服刑人员一本通》,组织其学习法律法规、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必须参加“学习宪法修正案做遵纪守法新公民”等教育活动,明确身份,增强法治意识,自觉接受矫正,服从教育监管。

(二)对其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蔡某犯罪后,医疗费和补偿费用去了全部积蓄,还欠下债务,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其背负很重的思想压力,思想不稳定,精神萎靡不振,经常与家人发生争吵,不愿上班,有意躲避司法所工作人员,不愿意与人交流。接收蔡某后,司法所根据综合风险评估及家庭情况的综合分析,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谈话,进一步掌握其思想动态,进行心理疏导,帮其走出因犯罪造成的心理阴影。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开展谈话教育,了解其真实的思想状况,疏导其心理状态。通过谈话,发现蔡某对犯罪行为危害认识不足,对家庭现状有些失去信心。工作人员鼓励蔡某正确对待暂时的困难,树立生活信心。鼓励他努力工作。同时,加强法治教育,使其正确对待法院的判决,充分认识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有困难或想法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反映,积极参加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等活动。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特点,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组织蔡某等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参加文明创建活动,鼓励其参加社区志愿者组织,参加社区志愿者服务和社区公益性活动,要求其参加每年的保护“母亲河-长江”清理坡堤垃圾活动,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修复社区关系,在社区服务中增强社会责任感。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特点、心理状态等,实施心理辅导、心理咨询等情况

根据蔡某心理变化较大的情况,依靠社会力量,对其开展心理辅导和就业指导,进行技能培训,帮其解决困难,依托社区干部和网格员,经常性进行的走访和生活关照,说服其妻子对蔡某多点关心和宽容,修复家庭关系。

(五)矫正小组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管理教育情况

建立矫正帮教小组,定期对蔡某进行谈话教育,交流思想,严格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请销假、定位监管、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管理措施,全面掌握蔡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每月进行计分考核,并在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张榜公示,促使其积极改造,提高矫正效果。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近四年的社区矫正工作,蔡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得到消除,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家庭关系得到修复,慢慢从犯罪的阴影中走了出来,在家里对待妻子、孩子和母亲的态度转变了,通过努力找到了固定工作,重新树立了生活信心。

【小结(或反思)】

在本案中,蔡某因一时冲动伤害他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不仅给他人带来了肉体上的伤害,给自己的家庭也带来了极大伤害。司法所根据其特点,立足监管、教育,帮扶,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和社区工作站的作用,耐心做好本人及家属的思想工作,努力让其从犯罪的心理阴影走出来,并给予适度关怀和真诚帮助,培养其社会荣誉和家庭责任感,让其克服自卑心理,积极努力工作,参加公益活动,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