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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桑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9-08-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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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SJJZ153802278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桑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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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桑某,男,1987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因犯盗窃罪被平安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340元。管制考验期自2010年2月9日起至2011年1月22日止。2010年2月12日,桑某到平安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桑某离异,现与父母住在一起,父亲与母亲均为下农民。桑某因家住农村,生活较为拮据,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桑某性格急躁、鲁莽、行事草率,容易被人利用。

桑某被判处管制后,由于受到法律的制裁,陷入了思想上无法认同自己,缺乏社会归属感的痛苦迷茫中。因在家务农,他没有特长和技能,之前的知识能力已不适应社会,面临就业谋生的困境,靠自己赚钱带给家庭财富和幸福的强烈愿望难以实现。他管制后脱离了原来的朋友圈,又难以获得他人信任建立新的交往圈子,自认低人一等,桑某的所想所思羞于向亲朋好友交流。甚至也不向父母吐露半句,自卑感与日俱增,心态已不正常。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桑某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桑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矫正桑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自食其力,完全融入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依托社区干部和协助帮教人员,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桑某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同时劝导其父亲和母亲,对桑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接收桑某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

(三)矫正措施及分析

对其制定全年的集中教育学习计划,进行目标控制;每季度对桑某进行集中教育学习,以学习法律为主要内容;要求桑某每月按时交一份思想汇报,内容可以试多方面的,重点是反映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家庭等方面的情况;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通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工作,矫正收到的效果比较明显,桑某能够自愿接受社区矫正,自觉遵守矫正中的规章制度,主动服从日常管理。实施效果达到后,根据具体情况,司法所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对桑某进行创业指导,依靠社会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引导服务他人,回馈社会。

(四)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由于被判处管制一年刑罚,中断了桑某的很多社会关系和人际交往。管制后,过去的同事、朋友,街坊邻居对他避而远之,甚至警惕防备。桑某自己也不好意思、不愿意面对。为此,司法所组织桑某参加社区服务,并参加各种公益性活动,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五)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对桑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桑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同时,通过参加公益劳动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

(六)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干部、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桑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桑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通过评语、加分、表扬、升级等肯定桑某的表现,平复其无用感及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七)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通过教育活动,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桑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帮社区服务助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桑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消除,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性格沉稳平和,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桑某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他积极面对生活,不畏艰辛,诚实守信。也能较好的控制住,把握住自己的感情,稳得住自己的心态,大有脱胎换骨,重新做人的意味。

【小结(或反思)】

管制人员由于受到了法律制裁,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比较深刻,非常珍惜回归社会的自由,但是,由于犯罪进而对社会人际关系产生疏离感、不适应,他面临思想融入、经济融入等诸多困难。本案中,司法所根据桑某的性格等上述特点,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同时,紧紧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支持引导创业,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走出生活困境,实现自我价值,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