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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荀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8-07-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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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SJJZ153749538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荀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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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荀某,女,1956年12月出生,居住地、户籍地均为吉林省公主岭市。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10月27日止。2017年5月2日,荀某到公主岭市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荀某,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开展了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荀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荀某体弱多病,法律意识淡薄,但悔罪态度较好。司法所针对其所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特点,建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以真挚的情感和严谨的态度对待荀某,尊重他的人格,坚持人性化理念对其开展矫正工作。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1、交流沟通,教育感化。矫正小组工作人员通过与荀某的倾心交谈,让荀某感觉到工作人员是在真心帮助他,使其卸下思想包袱,放下抵触心理。对其进行教育感化,使其清醒认识邪教本质,促使其悔罪反省,彻底认清自己的错误,从而下决心与邪教组织断绝关系,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2、协助荀某治病,解决生活困难。因荀某退休在家,且身患多病,经常需要到长春等地看病治疗,司法所在了解情况后,对其进行心理疏导让其安心治病养病,并在其外出看病期间派专人对其跟踪看护。对其生活方面,司法所也给予了较大关心和帮助,了解其困难,帮助其改善生活。每逢年节,司法所都组织对其进行探访。通过司法所人员真诚耐心的帮扶,使荀某进一步感受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的温暖,重新融入社会。

3、整合家庭资源,寻求家庭帮助。荀某家庭情况较为稳定,家人都希望其转变思想,脱离邪教的阴影。工作人员通过和荀某家人积极沟通,荀某家人都能认真配合司法所工作,关心荀某,使其感受到家庭的温暖,自觉的接受司法所的帮助教育。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荀某体弱多病,接受社区矫正后心理负担重,对社会有较深的误解。工作人员让他在参加社区服务中干些力所能及的劳动,鼓励其与更多的人接触,逐渐融入社会生活,社区群众普遍对荀某有了较好的印象,荀某通过自己的努力,逐渐获得了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司法所邀请心理咨询师担任志愿者与荀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解答其心理上的困惑,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荀某入矫时,司法所为其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小组,对荀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荀某的思想动态。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密切协助司法所了解荀某的现实表现,并鼓励荀某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在对荀某的教育管理过程中,司法所利用集中教育学习的机会,积极邀请公、检、法等部门共同对荀某进行立体式的教育辅导,有计划地对荀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提高抵制邪教错谬思想的能力。同时,积极引入心理咨询师对荀某及时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其解决心理问题。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经过对其依法实施教育矫正,荀某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逐渐认清了邪教的邪恶本质和对国家、对人民的重大危害。同时也促进了融入社会的进度,使荀某能够渐渐适应当前的社会生活,零障碍地参与各种社会活动。

【小结(或反思)】

本案例中,司法所针对邪教类社区服刑人员,通过对其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沟通交流、深入转化,彻底转变其错误思想,使其认清邪教本质,避免重蹈覆辙;同时,发挥社区矫正工作的优势,在转化矫正对象思想的同时对其工作生活进行帮扶,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全面提升社区矫正的工作质量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