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山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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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山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山某,男,1987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2014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2014年8月27日,山某到某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山某的父母已去世,其大姐已成家在某县某牧场放牧;二姐在某县某村务农,弟弟跟着山某一起在山上放牧,山某本人初中毕业后也一直在做牧民,由于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法制意识淡薄,自身克制力略显不足,导致其犯罪。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针对山某的这种因冲动、法制意识淡薄的犯罪,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对山某开展了针对性的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
首先,入矫后便对其进行身份意识调查,测评其对认罪服法的认识和接受矫正的态度,为今后个性化矫正奠定基础。
其次,通过每月组织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他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让他意识到法治的重要性,进一步端正矫正态度,增强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同时针对他对社区矫正认识不足及法律意识淡薄等特点,进行强化教育。
最后,通过集中开展警示教育,解析以往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使其懂得判缓刑也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如果缓刑考验期间表现好,认真接受社矫正,期满解矫后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否则同样将面临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后果,让其明确认识自己是一个罪犯,明白自己的违法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懂得社区矫正不等于无罪,同时使他明白社区矫正是通过对他们这些人的思想、法律、社会公德等方面的教育矫正,使其成为合法公民。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山某自判刑以后,有一定的自卑心理,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思想帮教、生活关怀、法治教育的规范化矫正模式中,逐渐打消顾虑,树立起对生活的信心。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根据山某的个人情况,定期要求山某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如敬老院除草、儿童福利院打扫卫生、公路两旁环境卫生整治等,山某每次积极参加。社区服务不仅增强了山某的社会责任感,而且使山某的自信心得到提升。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教育矫正,山某认罪悔罪意识进一步增强,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明显增强,情绪基本稳定,心态积极向上,自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主动与人交流,传播正能量,乐于助人。山某矫正期间按时到司法所报到,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内容:按照每月不少于8小时的公益劳动,不少于8小时的集中教育。山某在严管期间,每个星期到司法所汇报自己最近的情况,报到时会主动自觉的打扫镇政府办公大楼,每次集中教育完了还会主动到敬老院、儿童福利院做一些公益活动。
目前,山某对生活的态度有了很大转变,表示以后不会再这么冲动,会努力赚钱,让生活变的更好,要对家庭、对社会负责。用山某自己的话说:现在国家政策好了,我们的生活也好了,应该做一些好事,回馈社会。根据服刑期间各项表现良好,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山某于2018年8月25日被宣告社区矫正。
【小结(或反思)】
本案社区服刑人员山某因年轻气盛,法律意识淡薄,一怒犯下了罪行,不但经济上受到了一些损失,还受到了法律的惩处,经历了人生较大起伏,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深刻到位,非常珍惜目前来之不易的生活。本案中,某司法所针对山某个案特点,通过以人为本,循序渐进,以情感召,以法服人的工作方针,进行引导,加之本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入矫后身份意识强,自控能力强,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对自己的人生也有一定的规划,很快便重拾了生活的勇气,并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