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8-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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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SJJZ153656434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梁某某,男,1998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白沙县。2017年11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2017年12月6日,梁某某到白沙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梁某某进行社区矫正。
梁某某为农场职工子弟,由于文化水平低,不学无术,案发前,在家无所事事。在一次吃宵夜过程中,梁某某与朋友发生冲突并乘酒性使用酒瓶将朋友打伤,触犯了刑律,受到了法律的惩处。被判刑后,梁某某按照法院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到县司法局报到,但并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到司法所报到。经联系查找,梁某某以为其被判刑完后去司法局报到就没事了,未按工作人员的要求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在与梁某某取得了联系后,要求其立即到司法所报到。梁某某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教育和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在梁某某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进一步向其家庭成员、居委会主任和辖区派出所民警了解梁某某的情况。据反映,梁某某父母一直在连队割胶,平常疏于对梁某某管教,家庭教育不到位。初中毕业后,梁某某与社会不良青年来往频繁,时常聚在一起喝酒飙车,法律意识淡薄。根据梁某某的特殊情况,荣邦司法所针对性制定了社区矫正方案,要求其每周报到,每月到司法所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都不少于8小时,不定期走访及谈话教育,并按照严管级别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访谈教育情况
为强化对梁某某的教育,司法所每周组织梁某某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其一是学习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让其清楚社区矫正各项规定,配合矫正小组矫正改造;其二是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让其了解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其行为;其三是学习时事政治,提高其思想觉悟。同时要求其每月上交思想汇报,反省其罪过及矫正改造的情况,提高对社区矫正的认同感。为深入了解梁某某的悔罪表现及矫正教育改造的情况,司法所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仔细询问其工作、生活及思想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司法所利用开展扶贫卫生整治大行动契机,组织梁某某参加各村庄环境卫生整治活动,每月参与打扫乡墟卫生、清理全乡用于农田灌溉的水利沟渠等,强化其对劳动的认识,逐步培养其吃苦耐劳的品质。通过参加各种社区服务,帮助梁某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增强其社会责任感。
(四)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为确切掌握梁某某的去向,预防脱管、漏管事件的发生,司法所通过手机监控平台,每日利用上下班时间段对梁某某进行网络平台定位,实时掌握其活动轨迹。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梁某某要按照定位手机使用的要求,及时给予手机充电、缴费,手机要随身携带,不能人机分离,不然将会受到警告的处分,提前给其打了预防针,有效避免了故意逃避监管事件的发生。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在矫正开始初期,矫正小组成员发现梁某某对矫正教育及管理措施有抵触情绪。在掌握该情况后,工作人员及时通知梁某某到司法所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梁某某口头警告,但梁某某觉得心里很不服气,口头警告教育后梁某某非但没有改变,反而变本加厉。针对这情况,司法所立即组织矫正小组成员进行分析研判,并进一步调整矫正方案:一是强化家属作用,要求其父母要积极配合司法所,共同做梁某某的思想工作;二是强化走访和谈话教育的频率,加强对梁某某进行正面引导,利用飙车引发交通事故的真实案例对其进行引导,提高工作质量。同时,社区矫正小组成员还通过进连队和入户访谈的方式,向其家人和周边邻居了解其在家里或社区的表现,全面、深入地了解矫正对象各方面的情况,适时调整矫正措施,确保矫正取得更大效果。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针对梁某某喜欢街道飙车的行为,请求派出所民警协助管理,一经发现梁某某在街道上飙车,及时扣押制止,并通知司法所共同对梁某某进行教育,经耐心的教育和心理疏导,最终梁某某也意识到在街道飙车的严重性,态度明显发生了转变,矫正教育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经过司法所各种矫正教育及正面引导,梁某某从开始法律意识淡薄逐步变成一个相信法律、敬畏法律的年轻人。目前,梁某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表现良好,并在邻近乡镇的一家快递业务站点谋得一份工作,其老板对梁某某的工作表现也比较满意,社区矫正取得了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