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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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某,男,1972年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建阳区。2013年4月,因犯非法采伐国家保护植物罪被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2017年5月27日,周某某到南平市建阳区司法局报到,由户籍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周某某系农民,初中文化,经济收入主要靠务农及日常打零工所得,家庭经济较困难,夫妻离异。周某某为人老实本分,性情温和,与家人、邻里及朋友都关系良好,此前无危害社会的行为。但由于文化程度不高,缺乏法律意识,2012年10月10日晚,周某某在罗某贵的怂恿下,伙同罗某生(因本次犯罪与周某某同在同一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砍伐2株闽楠,锯成3段,并装运到罗某贵家中。案发后,周某某后悔莫及,表示自己不知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砍伐闽楠等国家保护植物是犯罪行为,在调查和审判阶段,周某某认罪服法。
周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一度情绪低落,加上之前与配偶离异,儿子在外省服兵役,平时独自一人生活,精神更加萎靡不振。由于文化程度低,且缺乏专业技能,周某某的收入不高,经济也比较困难,一直在建阳区租房子住,大部分时间靠打零工维生。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接收周某某后,司法所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实施效果达到后,根据具体情况,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对周某某进行创业指导,依靠社会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促进合法诚信经营,引导服务他人,回馈社会。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周某某坦然接受并不再纠结曾经的婚姻不幸,鼓励周某某树立对生活的信心,坚信只要勤劳努力,就能拥有幸福的生活。会同乡劳动保障所、农机站等有关部门,帮助周某某参加劳动技能培训,并建议其在较为固定的单位工作,维持工作的稳定性。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接受社区矫正后,周某某总感觉其他人对其戴着有色眼镜,看不起他,警惕防备他,也不好意思与其亲戚朋友来往。为此,司法所在每月走访时,注意与其亲戚、朋友沟通,告诉他们周某某只是由于对法律无知才会犯罪,不能因此而歧视他,他们接受了司法所的观点,对周某某的态度大有改观。司法所组织周某某参加社区服务,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同时不断强化“犯过罪并不是最可耻的,知错不改才是最可耻的”这一观念,帮助周某某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司法所平时注重对周某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其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在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干部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周某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在日常工作中,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周某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通过加分、表扬等肯定周某某的表现,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平复其无用感及挫败感,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依托村委会干部和村级调解员,开展经常性走访,有计划地对周某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帮社区服务助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周某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逐渐消除,法律意识增强,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周某某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他积极面对生活中的困难,不畏艰辛,生活有所改善,日常生活中积极主动帮助亲戚朋友解决生产、生活问题,并且开始在亲人的安排下,通过相亲等方式寻找“另一半”,重新组建家庭。虽然由于其文化素质等原因,只能做搬运等重体力工作,但听从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建议的周某某,在一家家政公司长期工作,收入较为稳定,经济条件也逐步有所改善。2017年5月26日,周某某依法按照解矫,解矫时,他动情地对司法所工作人员说:“感谢你们帮助我重获了新生!”
【小结(或反思)】
部分被判处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只是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在他人的教唆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其社会危险性并不大,通常能较好地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重新违法犯罪的概率也较低。本案例中的周某某便是典型。
但其因犯罪受到相应的刑罚后,心理会急剧变化,变得敏感、多疑、自卑,尤其是自身条件原本就比较一般的社区服刑人员,在就业、日常生活方面会遇到比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更多的不利因素,生产、生活面临更多困难。
司法所面对此类社区服刑人员,应更多地给予疏导、指引和鼓励,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相应的劳动就业、日常生产生活方面的帮扶,解决其困难,帮助其更快地重塑人生,为其解矫后顺利地完全融入社会做好准备。进而,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