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金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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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JZ153605174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金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金某,男,1999年5月出生,户籍地为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石溪乡,居住在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瓯南街道。2017年3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2017年4月17日,金某到丽水市青田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金某父母离异后跟随父亲生活,现其父亲已重新组建家庭,其高中辍学后一人在外,先后从事送外卖、学厨等工作,案发前在丽水餐厅做厨师,平时与家人关系一般,但与邻里间无矛盾纠纷,也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实施聚众斗殴罪行的时候不足17岁,由于年纪尚轻,法律意识淡薄,加上家庭教育缺失,出于哥们义气,一时冲动走上犯罪的道路。案发后悔罪态度良好,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罪错有一定的认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在依法对金某开展审前社会调查过程中,由其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开展审前社会调查。鹤城司法所经综合调查,认为金某情况适用社区矫正。最终,2017年3月,金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由司法所开展日常监管。
金某入矫时不满十八周岁,为未成年人。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对金某实施社区矫正,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入矫谈话,走访其家人、邻居、社区等方式,进一步了解了金某的情况,认为金某对自己犯的刑事过错态度不够端正,认识不到位,并没有觉得自己犯了多大的错误,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同时因为金某年纪正处于青春期,思想较为叛逆,与父亲意见时常不统一导致家庭关系较为紧张。针对这种情况,确定了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引导建立正确社会价值观。通过对其以及家人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家庭、生活情况,对金某家庭中存在的矛盾及时进行调解,缓解家庭关系,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金某刚入矫时,对社区矫正认识不够充分。他认为自己被判缓刑、没进监狱就已经把事情圆满解决了,对于社区矫正规定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入矫前期金某因违反监管规定擅自离开居住地被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县司法局和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耐心教育,给其讲解有关法律规定,使他充分认识到判缓刑也是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违反监管规定后果非常严重,必须要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改造。
在集中教育课堂上,针对金某的实际情况,邀请派出所民警结合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实际案例进行警示教育,使金某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犯罪根源,促进其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积极向上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在个别谈话教育过程中从金某近期的思想状况、家庭生活和工作情况等方面入手,教育、引导其正视错误,认真接受教育矫正,并鼓励其积极面对生活,走出犯罪阴影,重树生活信心,更好地融入社会。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金某每月都参加司法所组织的义务劳动,并以志愿者身份参加各种公益性活动,通过参加爱心衣物捐赠志愿者、交通安全志愿者等活动,培养了爱劳动、讲文明、懂感恩的良好品质,在活动中树立正确价值观,思想认识得到了升华,得到了社区群众的赞许和认可。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针对金某未成年的心理特点,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金某开展心理评估、心理健康教育等一系列活动,通过主动与其交流,尤其注重细节,尊重其情感,及时掌握金某在矫正期间的生活及思想情况变化。结合丽水市青田县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平台让金某学习法律知识、警示案例,上交学习心得体会,使金某从根本上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多次诚恳地表示认罪悔罪,重新做人。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金某入矫后,司法所为金某建立起以司法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充分发挥信息员作用,积极反馈金某思想情况。矫正小组工作人员经常与金某的家人沟通,金某的家人明确表示会积极配合认真完成监护责任,并定期主动汇报金某的动态。金某面对各方的关爱,心生愧疚,表示自己一定积极改造回馈社会,做一名充满正能量对社会有益的人。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丽水市青田县司法局依据政策,根据自身情况,统筹安排社会工作者及相关律师,利用其专业知识无偿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心理矫正等服务。对接当地社会公益组织,引导社区服刑人员参与各类公益活动,强化修心。建立社区、村级司法工作站,鼓励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并发动社区服刑人员的亲友、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群众等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进行监管,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在矫正过程中,金某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能够遵纪守法,按时进行电话汇报和书面思想汇报,积极参加社区服务,经常帮助司法局工作人员做通其它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工作。从开始的不愿接受矫正到主动与司法局工作人员沟通、汇报,在司法局组织的集中教育课堂上,能够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现身说法,教育和感染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在青田县全体社区服刑人员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通过社区矫正,金某深受教育和触动,深刻认罪悔罪,法律意识增强,自觉遵守社区服刑各项规定,服从管理,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态度端正,表现较好。通过教育矫正,金某的性格也变得更加沉稳平和,自我控制力增强,能够积极面对生活中的困难,愿意与父亲主动沟通交流,并尝试帮助父亲承担力所能及的工作,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去面对身边帮助他的亲朋好友,重振了精神,重拾生活的信心。
现金某已经依法解除了社区矫正,平时跟随父亲在建筑工地中学习房屋装潢技术,业余时间兼职送外卖,克服了以往好吃懒做的习惯,也是他父亲的得力助手,家庭关系较为融洽,生活也回到了正常轨道。
【小结(或反思)】
未成年人因各种原因误入歧途,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此时,来自外界的引领和关爱就显得尤为重要。就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而言,在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下,如何宽严相济地开展矫正,使他们在接受监管的同时获得感悟、实现蜕变,是社区矫正一直思考并努力的方向。本案例中的金某是司法所通过整合家庭、志愿者、派出所民警、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共同开展帮扶,形成有效合力的成功典型。
当然,在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中,最重要的是以一颗平等、尊重、接纳的心去开展工作。矫正小组成员在各自的角色中充分履行职责,带着善意与爱去叩开未成年人的心门,引导他们重树积极向上的价值理念,以全新的姿态面对今后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