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古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8-04-0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XZSJJZ153605067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古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分享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古某,男,1989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墨脱县。2017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墨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2017年10月27日,古某到墨脱县司法局报到,由墨脱县某镇司法所负责对其开展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工作。

古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初期,在思想上无法自我认同,且有自卑心理。受周边环境影响,古某对自身罪犯的身份产生了强烈不安和自弃心理,长时间拒绝融入社会,拒绝与他人交流,终日闷闷不乐。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 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古某后,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乡镇司法助理员、公安民警、村干部、双联户长、亲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通过对其本人开展谈话教育和对其家庭、工作地点进行走访了解,掌握了古某的生活状况和心理情况后,司法所召开了矫正小组会议,研究制定了古某的针对性矫正方案:

1.建立档案,签订社区矫正协议书、责任书,实施目标管理。

2.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借助社会力量。从古某犯罪性质、矫正难度,矫正效果等方面综合考虑,为古某选派了1名社区矫正志愿者,采取约谈、疏导、激励等方式对古某开展了“六对一”的矫正。

3.对古某进行行之有效的日常监管教育,有的放矢,从而帮助其慢慢改变易怒、暴躁的习惯。

4.亲情感化,攻心为上。古某因家庭内部矛盾导致其犯罪,社区矫正机构倡导其家庭及亲属给他精神上的鼓励,使其刻骨铭心,感激涕零。通过对其亲情感化,从而巩固矫正成果成效。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古某回归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在对古某开展的各类教育警示活动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时刻注意自身言行,积极引导其重拾自信,使其能够走出自卑、自弃的心理,以乐观的态度,积极接受矫正,早日回归并融入社会。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结合矫正工作实际及社区服刑人员心理、性格特点,司法所定期组织古某参加社区公益劳动。为了使古某能够获得他人认同,正确自我认知,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走访古某所在村,了解其所在村基本情况并组织其参加村集体劳动,在劳动中获得他人认可与信任,提高古某自我认同感,帮助他消除心理障碍,重拾信心,帮助其在工作中增进与邻居朋友的沟通,在劳动中获得信心。司法所工作人员结合矫正工作实际和需要,组织古某深入贫困家庭开展义务劳动和帮扶活动,积极与本村贫困户家庭沟通交流,帮助贫困家庭早日走出贫困,从而分散古某低落的情绪。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情况

矫正小组针对古某心理特点,结合不同时段矫正工作重点,对古某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教育。接收古某以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制定矫正方案,司法所及时确定了对古某开展矫正工作的重点:进行心理引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树立信心,主动融入社会,以服刑人员为中心,建立和谐氛围。自古某入矫以来,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古某所在村两委班子成员、驻村工作队员、双联户长定期轮流对古某进行心理疏导和教育引导,以古某所在村和日常工作生活地点为重点区域,及时开展走访工作,教育引导其家人、亲戚、朋友和邻居在生活上对古某多一些关心,多一些包容和鼓励,为其建立起和谐的家庭关系、交际和工作氛围,帮助其消除心理障碍,从而提高矫正效果。

(五)矫正小组人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帮助古某自觉接受矫正,早日回归社会。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民警、村两委班子成员、双联户长、志愿者和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六对一”矫正小组。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销假等各项制度。自接收古某以来,矫正小组成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服刑人员所在村居、“双联户”了解掌握服刑人员本人及其家庭、工作、生活情况,及时完善和优化矫正方案。同时做好谈话教育、学习工作。矫正小组成员定期对服刑人员开展谈心谈话,采取集中谈、单独谈的方式了解其心理状态,消除其心理负担和思想顾虑;组织服刑人员学习《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矫正须知和政策以及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重点时间段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教育,严格落实各项制度;严格落实“六对一”、“四盯一”、“日报告、周报到”等各项制度,杜绝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因古某长期在外打工,仅仅靠矫正小组力量很难时刻准确掌握其心理状态。因此矫正小组研究决定,积极倡导古某的亲戚、朋友、工友、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到对古某的教育矫正当中来,营造积极的氛围,帮助其更好的接受教育矫正。

根据古某的实际情况及心理状态,司法所决定按照“生活中有亲属监督引导、工作中有工友、朋友监督引导”的方式,落实两名联络员,在古某行为、心理上出现异常时及时向司法所、社会志愿者报告,教育引导其控制好自身情绪。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各项日常监管教育制度的落实、矫正小组成员的关怀与引导以及社会力量的参与帮助,古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自弃心理也有了好转,能够明确自身定位,慢慢改变了自身易冲动的习惯,自我控制力得到提高,重新树立信心,接受矫正态度有了明显好转。

通过社区矫正,古某现已能够积极面对生活中的困难,主动与家人、亲戚、朋友交流,通过自身劳动,改善了家庭生活条件。他积极主动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用自己的力量回报社会。积极学习法律法规,发挥正能量,自觉学法、守法、用法,赢得他人尊重。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经检察机关公诉,审判机关宣判后,容易陷入对自身错误的认知,产生自卑、自弃的心理,对生活失去信心。另外,社区服刑人员或多或少会遭受他人异样的眼光,这更加容易导致服刑人员与他人、社会产生疏离感。本案中,司法所根据古某上述特点,及时根据不同情况调整矫正方案,不同时期确定不同的工作重点,本着平等、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实施人性化监管,充分尊重服刑人员及其家庭、充分发挥矫正小组成员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优势,立足社区矫正工作各项规定,在与社区服刑人员建立起互相尊重、信任的基础上,积极落实社区矫正各项工作,教育引导服刑人员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帮助其融入社会,主动接受矫正,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使得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矫正过程中走出困境,主动融入社会,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创造财富实现人生价值。对古某依法教育矫正工作的开展,也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在帮助犯罪人员重返社会,积极改造方面的巨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