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西藏某旅行公司参与乘客杨某诉其及驾驶员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
- 案例时间:2020-06-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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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ZLGLD1588941048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06年9月7日,杨某参加了由西藏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旅游,在乘坐由该公司雇工辜某驾驶的旅游车进行旅游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西藏拉孜县交通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认定了辜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先后在西藏军区总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治疗结论为四肢全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经由石家庄市第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二级伤残”。
法院审理查明:“西藏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为杨某此次旅行合同的签订主体、辜某为该旅行社为此次旅行活动的雇工、肇事车辆(藏0A0211)挂靠在喜马拉雅客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下(该公司三名股东分别为交通公司、安康公司、发达公司)”,杨某于2006年10月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做出(2007)藏法民一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西藏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辜某对于杨某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后认定上诉被告连带承担杨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辅助器具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九项共计92万余元。
2017年5月2日,杨某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某旅行社公司、辜某连带向其支付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140余万元;诉请交通运输厅、安康公司、发达公司在责任比例范围内对上诉诉请承担连带责任,上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8年,杨某提起上诉,提出诉请:1、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共同向上诉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共计27万元;2、撤销案件受理费1.7万元;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某旅行社公司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杨某此次诉请的起诉项目及金额存在异议,其中由医保报销的费用应该剔除且护理费已经于之前2007年的起诉中支持了二十年的最长时限,本次诉请中不该再次提出并支持。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支持杨某的部分诉请,由某旅行社公司支付其后续治疗费30余万元;辜某对旅行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天海公司、安康公司、发达公司按照各自比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某在二审中对各项费用的诉请能否成立:
侵权纠纷案件中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费损失与伤残赔偿金的界线以及各自的计算原则、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已经明确误工费损失的时间、标准的情况下、杨某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定残后主张残疾赔偿金并获得残疾赔偿的,再行主张误工费损失的已不符合法律规定。
杨某主张的医疗费中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杨某在本所涉事故中被确定为二级伤残,后续进行治疗的情况属实,必然会花费相应费用,杨某有权就此享有另行主张的权利,且后续治疗必是多次性、不间断的、长期性的事实以及既有购买药物治疗又有在医疗机构治疗的事实。
对于一审收取1.7万元诉讼代理费的问题;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相关规定,本案诉讼费收取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上诉人杨某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判决撤销一审(2017)藏0102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某旅行社向杨某支付其后续治疗费30余万元;辜某对旅行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天海公司、安康公司、发达公司依照其比例对旅行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请。
【案例评析】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关于误工费的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主张医疗费诉讼时效的问题
本案中,杨某被确定为二级伤残,伤势严重,其虽然于2007就医疗费提出过诉请,但因为其现实情况,后续必然会进行治疗,且必然花费相应费用,其状态是持续性、不间断、长期性的以及其既有购买药物治疗又有在医疗机构治疗的事实,遂在该医疗费诉讼时效问题的判定上应当考虑持续治疗的客观存在性。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最突出的问题在于杨某于12年之久后,又对其之前事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提起诉请,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于诉求的确认,应该从法理与客观事实两方印证。如本案中关于12年之后医疗费的确认,其判决不仅遵从了公平公正、保护弱者的法律理念出发,更关注于客观事实,认定其因伤势严重,必要的相关医疗在12年的时间段里处于多次性、不间断性、长期性等特点。在诉讼时效的判定上充分考虑了客观事实的发生。
如此既有利于杨某的后续治疗,又有效防止之后造成各方当事人诉累且节约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