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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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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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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72年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浙江嘉兴市嘉善县。2017年6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9日。2017年7月17日,张某某到嘉善县司法局报到,开始接受社区矫正,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张某某入矫后,司法所第一时间为其组建矫正小组,成员由司法所所长、社工、辖区公安派出所民警、党员志愿者、村治保主任以及张某某父亲等六人组成,共同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矫正方案除明确落实必要的监督管理措施外,突出法治教育、行为矫正、心理辅导等教育矫正措施,并根据实施效果每季度进行调整优化。

(二)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教育学习情况

通过查阅张某某服刑档案和走访了解发现,张某某法律意识淡薄,且遇事易冲动,是导致此次犯罪服刑的主要原因。对此,司法所在实施教育矫正过程中,一是注重法治正心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嘉善县检察院驻姚庄检察室的检察官定期上门开展法治教育,向其赠送法律书籍,要求其正视自身的犯罪行为以及对被害人、对家庭造成的伤害,引导其敬畏法律、服从管理;二是注重道德润心教育,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场所开辟“社区服刑人员朗读角”,采取司法所工作人员领学与社区服刑人员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安排张某某每月参加以传统道德、家庭美德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教育活动,用传统经典和身边榜样感染、影响张某某,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三观”,进而促使其行为积极转变;三是注重心理塑心教育,安排由嘉善县司法局聘任的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定期为其开展心理辅导,并通过辅导,促使张某某逐步做到正确认识自我,进而增强心理调适、情绪管理等能力。

(三)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坚持司法行政机关集中式组织与社区服刑人员自助式包干相结合,一方面,每月安排张某某参加由嘉善县司法局或司法所组织的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服务,通过定额劳动付出、畅谈劳动体会以及向敬老院赠送蔬菜水果等劳动果实,促使张某某增强集体观念、劳动观念,在劳动付出中提升内心满足感、获得感;另一方面,要求张某某根据自身专长,自我安排到所在社区提供劳动服务,做到每个月不少于一次,通过服务,修复人际关系、改善社会交往。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矫正情况

对张某某实施教育矫正过程中,矫正小组成员积极参与、群策群力,深入矫正其犯罪思想和行为恶习。一是充分发挥专职力量的作用,社工作为张某某的矫正专管员,深入做好日常监督教育帮扶工作,做到“常提醒、常联系、常走访”,及时关注张某某的动态信息和服矫表现,并在每月召开的司法所矫正动态分析会上进行通报;二是充分发挥党员志愿者的作用,通过“一对一”结对帮扶形式,以身边的先锋模范感染、影响、带动张某某守法崇学向善,增强接受矫正的积极性、主动性;三是充分发挥监护人作用,要求张某某父亲积极履行监护人职责,加强对张某某的关心和交流,及时向矫正小组通报张某某动态变化,便于及时调整和改进矫正措施。

(五)社会力量参与教育矫正情况

司法所还积极借助嘉善县司法局向嘉善县普正社工事务所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优势,根据需要安排张某某接受社会工作师的专业辅导和管理服务。如,2018年1月,嘉善县普正社工事务所举行“服务义卖 奉献爱心”公益活动,专门安排张某某参与其中,用鲜花义卖所得钱款购买棉被并赠送给低保户,引起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经过一年的社区矫正,张某某在接受刑罚惩治的同时,得到了来自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各界的广泛教育和帮扶,使其自身思想和行为发生了根本性的积极转变,为其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奠定了坚实基础。2018年7月9日,张某某顺利解矫。

【小结(或反思)】

如何实现将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好、改造好,是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面临的重大课题。从本案中,我们得到了一些启示。一是坚持严格管理与自我管理相结合。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法规教育,不断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服刑意识,同时,引导社区服刑人员学会自我约束,增强纪律观念,心中常怀对法律、法规的敬畏之心。二是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始终坚持以教育改造社区服刑人员为中心,针对性安排法治、道德、技能等教育内容,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改造,矫正不良行为习惯。三是坚持专职力量发力与吸收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发挥社会教育资源优势,积极引入社会专业组织、监所、学校等社会力量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综合运用心理矫正、思想矫正、行为矫正等方式,积极助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