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葛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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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青海省海东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葛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葛某某,男,1999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2017年10月3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互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刑期。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2017年11月31日互助土族自治司法局对其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管。
葛某某的家庭情况和成长经历:葛某某的父母亲是地道的农民。由于父母亲常年外出打工,经常不在家,对葛某某疏于管教,对葛某某的照顾较少,导致葛某某,我行我素的性格,不听父母亲的话,初中读完后没有考取高中,家人便送去互助县职业技术中学上学。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2016年6月份,互助县人民法院委托互助土族自治县司法局对葛某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司法局指派司法所对其居所、家庭、社会关系以及适用非监禁刑对社会是否带来危害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评估。经司法所调查,葛某某一直在学校上学,很少和社会上的不良青年聚集一起,若法院裁决非监禁刑,葛某某再次犯罪、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不大,征求村委会的意见后,司法所按规定时间提交调查评估相关材料,意见是葛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后经县司法局矫正机构审核和集体讨论,同意司法所的调查意见。
一、入矫宣告教育。葛某某入矫后,司法局矫正机构针对之前的调查情况,对其开展严格的入矫教育,警示教育以及道德教育。在司法所、家属、派出所民警、检察院刑事检察部、村委会成员的参与下,对其进行矫正宣告,宣读了矫正宣告词,告知其矫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应遵守的各项制度和违反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向葛某某发放了书面《社区矫正告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同时为其确定矫正小组,并分别与其家属和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监护协议》、《社区矫正责任书》等。
二、制定矫正方案。通过司法所与葛某某的几次交谈,发现葛某某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没有充分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经常出现违反规定,我所批评教育过后不到几天,其行为表现又回到以前。主要表现为不按时汇报思想行为,不按时进行手机签到和到所报到,甚至出现撒谎等现象。从葛某某的日常表现可以看出,葛某某对司法所的矫正管理从心底仍然抱有侥幸和无所谓态度。因此司法所对症下药,经过认真分析,为葛某某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
三、心理辅导。司法局心理咨询师通过《EPQ量表》《社会支持量表》《MMPI量表》三种心理测试结果和交流发现,葛某某性格外向,顽固心态比较严重,具备怯懦和顽固的双重人格。经心理咨询师的耐心疏导,帮助他认清自己,克服顽固心理障碍,使其从心理深处抛弃不良习惯。初期心理辅导效果达到了一定的改观效果。
四、个别教育与矫正小组帮扶相结合。个别谈话教育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经司法所多次与其单独谈话教育,矫正小组及其家长多次劝导,多形式的教育,葛某某的行为在短时间内有所改变,但时间不长,葛某某老毛病又开始出现。
五、教育与惩戒并举。葛某某反复出现不遵守规定,仍然持有顽固心态,我行我素。2018年1月8日,司法所建议给予葛某某警告处分,当日县局给葛某某发出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当经过这次的警告葛某某感觉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司法所工作人员告诫他悬崖勒马,珍惜机会。之后葛某某的态度有了很大的转变。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经过教育矫正,葛某某像变了人似的,无论从思想汇报,还是到所报到,参加法制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能够主动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交流,定位手机一旦出现签到不成功时,在第一时间向司法所汇报情况,表现出非常积极的态度和较高的改造姿态。
【小结(或反思)】
青少年是家庭的希望,是社会的未来,对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不应该歧视他们,放弃他们。司法所一改传统的监管方式,通过心理矫治改变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对症下药,通过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手段,达到理想的改造效果。
葛某某这类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年龄不大,叛逆思想严重,同时因其涉世未深,还具有可塑性,所以在进行社区矫正时更要注重对其进行心理矫治。工作人员既要注重宽严相济,管教并举,让社区服刑人员深入认识法律的威严,又要注意运用心理辅导技巧与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换心的深度交流,帮助其分析违法犯罪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