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QHSJJZ153509680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青海省海东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2018年6月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互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2018年7月2日起互助土族自治司法局对其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管。
王某的家庭情况和成长经历:王某的父母是地道的农民,家中有两个儿子,王某是次子,自小受到父母的特别关照和加倍的宠爱,由于家庭比较困难,王某读完初中便辍学。
基本案情:2017年王某跟随他人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某建筑工地务工。8月17日凌晨12时许,王某跟同伴在工地仓库发现被害人正在实施盗窃,便随手拿起钢管和木棒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又用胶带将被害人双手捆绑。后打电话给工地老板王绪某、马某、方某,三人又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后用电线将被害人捆绑在工地的角铁架上,逼问是否有同伙,随后也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于凌晨2点40分出警后,将被害人解救。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2018年4月份,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委托互助土族自治县司法局对王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司法局指派南门峡司法所对其居所、家庭、社会关系以及适用非监禁刑对社会是否带来危害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评估。经司法所调查,王某在村民中的口碑较差,为人诚实,无前科,无违法记录,征求村委会的意见后,司法所按规定时间提交调查评估相关材料,建议王某适用社区矫正,后经司法局矫正机构审核司法所的调查意见后。县局按照规定时间向委托机关出具了王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但委托机关采纳司法局意见,作出了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结果。
一、入矫宣告教育。王某入矫后,司法局矫正机构对其开展严格的入矫教育,警示教育以及道德教育。在县检察院、县公安机关、司法所、家属、村委会成员的参与下,对其进行矫正宣告,宣读了矫正宣告词,告知其矫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应遵守的各项制度和违反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向王某发放了书面《社区矫正告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同时为其确定矫正小组,并分别与其家属和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监护协议》、《社区矫正责任书》等。
二、制定矫正方案。通过司法所与王某的几次交谈,发现王某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不到位,存在判个缓刑等于没有事了的态度。经过一段时间的监管,从王某的日常表现可以看出,王某对司法所的矫正管理从心底还是抱有侥幸心理。因此司法所对症下药,经过认真分析,对王某入矫时的矫正方案及时进行了调整,重点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其服刑意识。
三、心理辅导。司法所将王某的这种情况及时与县局进行了反馈、沟通,司法局心理咨询师根据入矫时的心理测试结果,再次进行了《EPQ量表》《社会支持量表》《MMPI量表》三种心理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发现王某性格偏执,还存在一定的心理泛化现象。经心理咨询师的耐心疏导,帮助其克服心理障碍,心理辅导达到了一定的效果。
四、个别教育与矫正小组帮扶相结合。个别谈话教育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经司法所多次与其单独谈话教育,与其家长的交流以及矫正小组的劝导,王某的态度逐步有所改变。做到每日及时签到,按时参加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自王某接受矫正以来从思想汇报,到所报到,参加法制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能够主动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交流,定位手机一旦出现签到不成功时,在第一时间向司法所汇报情况,表现出非常积极的态度和较高的改造姿态。
【小结(或反思)】
王某这类社区服刑人员,年龄不大,涉世未深,还具有可塑性,所以在进行社区矫正时更要注重对其进行心理矫治。工作人员既要注重宽严相济,管教并举,让社区服刑人员深入认识法律的威严,又要注意运用心理辅导技巧与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换心的深度交流,帮助其分析违法犯罪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