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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东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毛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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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SJJZ153509636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青海省海东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毛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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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毛某某,男,2000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2018年4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5月7日起至2019年5月6日止。2018年5月25日毛某某到互助土族自治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对其依法实施日常监管。

王某的家庭情况和成长经历:毛某某是家中唯一的儿子,父母是地道的农民。自小受到父母及爷爷奶奶的宠爱,性格比较固执、内向。读完初中便辍学。

2017年,毛某某跟随他人赴西宁务工,由于缺乏劳动技能培训,主要在建筑工地做小工。上班之余,毛某某结实了社会上的一些不三不四的闲杂青年。毛某某的思想慢慢地开始变化,不良行为举止出现新的萌动。2017年4月4日,毛某某会同本案其他两名同案犯,在西宁市城东区曹家寨村对受害人周某进行殴打和抢劫,构成了抢劫罪。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入矫宣告教育。毛某某入矫后,司法局矫正机构针对之前的调查情况,对其开展严格的入矫教育,警示教育以及道德教育。在司法所、家属、派出所民警、检察院刑事检察部、村委会成员的参与下,对其进行矫正宣告,宣读了矫正宣告词,告知其矫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应遵守的各项制度和违反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向毛某某发放了书面《社区矫正告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同时为其确定矫正小组,并分别与其家属和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监护协议》、《社区矫正责任书》等。

二、制定矫正方案。通过司法所与毛某某的几次交谈,发现毛某某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没有充分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经常出现违反规定,司法所批评教育过后不到几天,其行为表现又回到以前。主要表现为不按时汇报思想行为,不按时进行手机签到和到所报到,甚至出现撒谎等现象。从毛某某的日常表现可以看出,毛某某对司法所的矫正管理从心底仍然抱有侥幸和无所谓态度。因此司法所对症下药,经过认真分析,为毛某某调整了矫正方案。

(一)心理辅导。司法局心理咨询师通过《EPQ量表》、《社会支持量表》、《MMPI量表》三种心理测试结果和交流发现,毛某某性格内向,顽固心态比较严重,具备怯懦和顽固的双重人格。经心理咨询师的耐心疏导,帮助他认清自己,克服顽固心理障碍,使其从心理深处抛弃不良习惯。初期心理辅导效果达到了一定的改观效果。

(二)个别教育与矫正小组帮扶相结合。个别谈话教育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经司法所多次与其单独谈话教育,矫正小组及其家长多次劝导,多形式的教育,毛某某的思想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参加法制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毛某某能够主动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交流,定位手机一旦出现签到不成功时,在第一时间向司法所汇报情况,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积极遵守纪律,表现出非常积极的态度和较高的改造姿态。

【小结(或反思)】

青少年是家庭的希望,是社会的未来,对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不应该歧视他们,放弃他们。林川司法所一改传统的监管方式,通过心理矫治改变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对症下药,通过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手段,达到理想的改造效果。

毛某某这类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年龄不大,叛逆思想严重,同时因其涉世未深,还具有可塑性,所以在进行社区矫正时更要注重对其进行心理矫治。工作人员既要注重宽严相济,管教并举,让社区服刑人员深入认识法律的威严,又要注意运用心理辅导技巧与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换心的深度交流,帮助其分析违法犯罪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