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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戴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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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戴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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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戴某,男,1962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居住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2015年12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2016年1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经了解,戴某已离异,其女儿主要跟着前妻生活,戴某现与退休的父亲一起住在珠海市香洲区,暂无工作。戴某到司法所报到时,意志较消沉,加上失业状态导致出现缺乏社会归属感情况。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戴某是缓刑人员,所犯的罪行是诈骗罪,经个别谈话了解到,其属于再教育性强,社会化程度较高、回归社会趋向好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为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入矫初期,教育其正确认知社区矫正,明确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方式的严肃性,教育其认罪伏法,认识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法治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尤其加强与所犯罪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教育;三是在矫期间,通过谈话,心理测试等项目对戴某的矫正效果进行评估,针对评估结果做好戴某心理疏导和教育工作,帮助其顺利度过缓刑期,痛改前非,重树信心,真正融入社会。在具体实施方案时,将根据戴某的综合评估情况适时适当进行调整。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司法所对戴某采取集中教育学习与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法治教育。每个月司法所结合当下的时事热点、工作重点等组织开展法治教育讲座,鼓励戴某坚持养成观看法治频道《今日说法》《忏悔》等节目的习惯,让戴某在完成社区矫正8小时教育学习规定的同时,提高其不能触碰法律高压线的意识。同时,司法所注重戴某每个月电话报到、到所报到情况,通过入矫谈话、常规谈话、请销假谈话等,实时了解戴某的认知、心理、家庭经济、身体健康等情况,顺利推进戴某改过自新,从而顺利完成对他的矫正工作。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除了每个月按时按点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清扫辖区、整理共享单车等集中社区服务外,戴某在司法所的引导下在工作生活闲暇之余参加在香洲区各敬老院开展的义工志愿者服务活动。通过这一系列公益活动让戴某在帮助别人的同时认清并实现自己的价值,树立生活的信心。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针对戴某入矫时出现的服刑心理负担重、自卑,以及在矫期间由于找不到合适工作出现焦虑等不良情绪的情况,司法所一方面注重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引导其正确看待社区矫正,舒缓服刑期间的心理压力。另一方面依托香洲区司法局,不定期邀请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对戴某开展联合教育活动,利用心理咨询中的合理情绪疗法,通过理性分析和逻辑思辨,改变造成戴某情绪困扰的不合理信念,并建立起合理的、正确的信念,帮助戴某以合理的认知来看待世界,促进其心理健康发展。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为戴某成立的由司法所所长、辖区民警、社区居委会、戴某妹妹组成的矫正小组,通过在监管、家庭、生活等方面对戴某进行全面教育矫正,促使其认识罪错,真心悔改,健康向上,最终达到教育转化的目的。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在日常管理教育的基础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同社区工作者一起有针对性的到戴某家走访,看望其父亲,与戴某谈心,劝导其父亲对戴某多些关怀、鼓励和陪伴,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其消极心理,加强矫正效果。在对戴某的教育管理过程中,司法所还与社工组织合作,组织戴某参加法律讲堂、广场舞练习、情景剧表演等活动,帮助其理解掌握法律法规,使其改恶从善、恢复社会功能。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戴某入矫之初,司法所对其进行了数次心理谈话、交流和家访,了解情况后,制定了矫正方案和措施。坚持宽严适度的方式对他进行矫正教育,做到因人施矫。通过矫正管理,与他建立良好的监管关系,他主动敞开心扉,思想汇报及到所汇报情况均态度诚恳。目前,戴某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已三年,悔罪意识强,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明显增强,性格平和稳定,心态积极向上。在矫期间他考取了驾驶证,现已是珠海市一名出租车司机。据戴某自述,他很喜欢这份工作,对现有的生活感到满意,很感谢国家在他犯错后还能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也感谢司法所一直以来的帮助。戴某工作之余,还通过运动丰富自己的业余爱好,树立起了积极的生活态度。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教育是实行社区矫正常态化管理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不仅让社区矫正人员悔罪,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一系列法治教育、积极面对生活的心理辅导和正确价值观的灌输,使绝大多数社区矫正人员从一个无知、鲁莽的罪犯逐渐转变成懂法、守法的良好公民。

戴某在矫正期间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司法所等单位的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其思想及行动变化是显著的,这得益于社区矫正教育的实施到位,得益于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的严格监管和耐心付出。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基层司法所注重在实践中探索矫正规律和办法,根据不同社区服刑人员的自身特点和家庭背景,从心理矫治入手,以心理变化为依据,以思想矫正为基础,以促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为目标,根据不同阶段的思想变化,制定不同的工作方案。尊重社区服刑人员,以人为本,不歧视、不忽视,采取宽严相济的管理办法,不断提高社区服刑人员适应社会、自谋出路的能力,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切实强化社区矫正社会效果。